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4日,耿马自治县水务局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高速公路(耿马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嫌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变”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耿马自治县水务局对承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下发《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变更(补充)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某公司承建的某高速公路(耿马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10个弃渣场占地面积39.883公顷,弃渣场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耿马自治县水务局于2025年2月8日对建设单位处以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建设单位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单位对处理结果无异议,于2025年2月20日足额缴纳了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针对生产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约谈不重视,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逾期不改的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权威性,对交通领域生产建设项目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的经验参考。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