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讲解

发布日期: 2021-11-25 16:5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施行。到目前为止,该法共修正3次、修订1次。

  一、《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保护法共5章58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该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其主要内容体现在4个方面:

  (一)加强野生动物自然种群保护力度。一是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明确了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治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细化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二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目前,全国明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988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53种。目前已查明全市有脊椎野生动物88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62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5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7种。2018年云南永德大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2年首次发现狼和豺、2019年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3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钱豹集群活动;今年云南永德大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发现了西黑冠长臂猿种群。

  (二)加强人工繁育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等条件,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三)强化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一是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明确了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建立了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三是明确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野生动物保护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或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

  二、《保护法》哪些和我们息息相关

  (一)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点。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以利用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保护是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监管是保障,要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拍摄电影、录像,应经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规范放生乱象。近年来,民间放生活动日渐增加,反映出社会各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这类活动大多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出现了很多乱象。保护法对放生做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野生动物名录适时调整。多年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大的调整,对物种的保护产生了一些影响。如:20世纪60年代,全国穿山甲资源量为85—90万只。但由于过去过度猎捕利用和栖息地破坏,当前明确在我国自然分布仅有中华穿山甲,估计在6万只左右。2020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随后,《中国药典》将穿山甲从其删除。在此之前,《中国药典》还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情况,从中删除了虎骨、犀牛角等野生保护动物。还有,如熊猴、蟒蛇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法律还要求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四)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补偿。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还明确,地方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临沧市自2018年以来,每年投保350万元,开展野生动物肇事保险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发生野生动物肇事案件7496件,赔偿金额910.09万元,主要肇事野生动物为亚洲象、黑熊、野猪、蛇等,主要损害玉米、橡胶、甘蔗、牲畜等及伤人事故。通过野生动物肇事保险工作的开展,有效的化解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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