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36号)文件要求,现将市农业农村局涉及市级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公示:
一、涉及农业农村部门的市级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情况
经梳理,我市目前已制定出台的地方条例和部门规章中,《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南汀河保护条例〉)、《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水源地保护条例〉)和《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养犬管理办法〉)均涉及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
二、涉及农业农村部门处罚事项现行自由裁量权基准
《南汀河保护条例》、《水源地保护条例》和《养犬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中,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类6项,具体分别为:
(一)《南汀河保护条例》罚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鱼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犬只诊疗、经营和犬只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6项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基准已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下发的《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详见附表)中有对应规定,目前,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执行该版自由裁量权基准。《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已经发布,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于2023年12月18日开始执行。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