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供销社,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企〔201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对《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07〕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临沧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
临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7日
临沧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抓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企〔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凡申报并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40%以上。
3.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企业创建前3年规模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应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近3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400户以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户均增收600元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8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8.对目前规模不是很大,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发展能力,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的信用报告由企业到人民银行查询后出具;企业的税收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或县级以上农经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或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认定程序。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材料进行征求意见和监测评价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认定企业名单,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将按照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有关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监测办法。
1.企业报送监测材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向所在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和定期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2.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办法中第五条相关标准提出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以及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回报率、负债率等个别指标未达标的企业予以监测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外存在2项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整改;对企业规模指标未达标或其他2项以上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不合格。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整改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间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形成运行分析报告,按时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2.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4.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巡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