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渔船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于2021年1月21日印发了《云南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国家海事局2019年发布《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该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12米、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船的法定检验。对于船长12米以下的小型非机动渔船以及没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小型机动渔船,该规则明确由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依据规则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具体检验办法并报国家海事局备案。据调查了解,我省现有依法登记持证渔船船长大多数在12米以下,基本都没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非机动渔船又居多,结构型式和设备设施配备比较简单,不适用国家现有内河渔船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检验。从上级部门要求和我省渔船检验工作现实需要出发,应当制定出台我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七十八条,并有3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有17条,主要是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小型渔船法定检验的方式;明确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性能基本要求和安全、环保等设备的配备标准,对小型渔船设置水密舱和使用配备有关重要材料、部件和设备进行规范,明确小型机动渔船不能使用汽油为燃料的座机,规定了小型机动渔船主机功率限额;明确小型渔船不能超越核定的航区进入高一级航区航行作业。
第二章“检验与发证”共有26条,主要是明确小型渔船法定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又分为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对之做了定义和解释,规定了检验进行的时间;明确小型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申报情形及申报检验应提交的文件;明确小型渔船法定检验受理和实施机构,规定了小型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受理、实施的时限、程序,规定了具体实施小型渔船检验的方式;对小型渔船检验证书格式、签发(签署)、有效期、失效等做出规定。
第三章“吨位丈量”共有5条,主要是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进行吨位丈量,明确了小型渔船吨位丈量的要求和方法。
第四章“干舷核定、稳性校核、乘员核定”共有10条,主要是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核定干舷,明确不同航区、不同类型渔船的最小干舷;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核算稳性、哪些小型渔船可免除稳性校核,明确无稳性计算资料的渔船稳性校核的简易方法及步骤;明确小型渔船乘员核定方法。
第五章“初次检验”共7条,主要是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检验内容、检查重点。
第六章“年度检验”共2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年度检验的方式及采取现场登船检验方式下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换证检验”共2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换证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检验内容、检查重点。
第八章“临时检验”共1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临时检验时要区分情况,对之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检查。
第九章“附则”共3条,主要是对有关技术术语、专用术语做了定义,规定了《办法》施行时期和解释机关。
《办法》有3个附件,分别是《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申报渔船初次检验需提交经审查批准的渔船设计图纸种类、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格式。
三、其他问题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3类小型渔船的法定检验:一是船长大于或等于5米但小于12米、不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机动渔船;二是船长小于5米的机动渔船;三是船长小于12米的非机动渔船。对于其他渔船,适用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6号公告《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法定检验。
(二)《办法》有几个鲜明特点。第一,充分尊重我省小型渔船现状,充分考虑渔民群众的经济能力,从保障渔船具备基本的安全和环保技术性能出发,尽量简化渔船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第二,充分考虑全省渔船检验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将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做通俗化表达,适当简化小型渔船检验内容,便于基层渔船检验人员把握和实施。第三,确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渔船检验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渔船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应现场登船检验;其中对没有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的渔船所有人,年度检验可通过审查其提交的检验申报书、《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的形式实施,作为签署渔船检验证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