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提升高速公路通行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便捷出行,改善全省营商环境和对外开放形象,增强全域旅游发展的交通保障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目标、优化原则、调整范围、实施步骤、工作要求5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限速标志设置依据不充分、限速标志过多过密、限速“忽高忽低”或急剧减速的“断崖式”限速、限速标志不清晰等问题,建设布局合理、安全规范、标志清晰、人民满意的高速公路限速管理体系,优化调整限速后,云南省高速公路网总体运行速度较现在综合平均提高20公里,接近高速公路最优限速的最佳运行状态,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限速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让人民群众出行更加安全、便捷、舒适。
第二部分,优化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与技术规范相统一。2.坚持限速标志与具体路段相统一。3.坚持科学设置与从严控制相统一。
第三部分,调整范围。
(一)限速优化调整措施
1.一般路段限速
(1)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隧道与主线同速。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9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短隧道与主线同速。
(3)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长500米及以下短隧道与主线同速。
2.特殊路段限速调整
限速值按照调整后该路段最高限速降低10公里/小时。
(1)长500米以上中长隧道。
(2)对应设计速度其平面曲线最小半径采用了极限值路段。本条主要适用于2010年以前建成通车、且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楚雄—大理—保山—龙陵、峨山—元江—磨黑等路段)。
(3)采用2014年以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建设的高速公路连续10公里以上的长大坡下坡路段、道路交通事故较多路段。本条主要适用于少部分于2010年以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蒙自—河口、武定——元谋、罗村口—富宁等高速公路的部分路段)。
(二)完善测速路段提示标志
特殊路段的限速值与前后道路不一致、限速值差超过20公里/小时的,采取提前1000米、500米预告或逐级限速等方式,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牌和逐级降速标志,引导车辆平稳减速,避免“断崖式”道路限速。对同一路段不同车型限速差超过30公里/小时的,原则上速差控制在20公里/小时,并完善相关标志标牌。
(三)合理设置测速监控设施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不设置测速取证设备,高速公路测速取证设备主要设置在公路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的特殊路段。因安全管理需要,确需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的,在同一路段、同一方向间距不得小于30公里。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一般不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四)公开公示限速测速信息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高速公路限速值、测速路段及点位等信息,公布测速路段的限速值及限速原因。加强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力度,利用短信、微信、手机APP等渠道,向当事人及时告知交通违法信息。
第四部分:实施步骤。
1.排查清理制定方案阶段(2020年11月20—30日)。2.调整更换阶段(2020年12月1—31日)。3.长效治理阶段。4.新建和在建高速公路,在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设置限速标志。
第五部分:要求。
共五条:1.加强组织领导;2.明确工作责任;3.注重宣传引导;4.严格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