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9-30 11: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3月20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意图和依据

  为加快补齐云南省基础设施短板,近几年,云南省高速公路加快建设,尤其是十三五,实施了82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总里程达到7186公里。随着82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深入实施,在征地拆迁方面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尤其是项目征地拆迁费超概的问题,严重制约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快速推进。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强化工程前期过程控制,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认真总结“能通全通”工程在前期工作中经验与不足、补齐前期工作中短板,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了《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编制工作。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二、《暂行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3月20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4月20日,该文件有效期3年。到期如需继续执行,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及重要事项

  (一)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含总则、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用地规模控制、费用编制及审核、附则5个章节28条款,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其他等级公路参照执行),细化了工可阶段、设计阶段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要求,明确了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以及征地拆迁费用的取费依据。

  (二)重要事项

  1.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暂行办法》载明高速公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地方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主体,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的协调指导。

  2.关于落实有关单位责任的措施。一是在工可阶段、设计阶段要求编制《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和《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表格由工可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进行核查,核查修改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清单》,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汇总表》。二是要求编制单位采用走廊带原地貌的航摄、重要建筑物影像等科技手段,形成记录凭证,完善档案可追溯查询。三是要求建设单位在与工可编制、勘察设计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增加保证设计深度、质量的相关约束性条款,以保障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中征地拆迁费用的编制质量。

  3.关于征地拆迁费用的取费依据。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编制、审核及实施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州(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只要不是地方政府(州(市)政府、县(市、区)政府)针对个别公路项目的、临时出台的、区别性补偿标准政策,在征地拆迁费用编制、审核过程中,均予以认可。同时,对于建设项目控制红线内涉及征地拆迁难以达成协议的,鼓励采用第三方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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