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段学能
地 址: 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10号
受委托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杨大章
地 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254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以及省、市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与职责
(一)范围:临沧市行政辖区。
(二)职责:履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负责全市地方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领域专项执法整治,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行动;负责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参与其他行业违法案件查处中涉及地方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的联合执法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通运输领域内由委托单位负责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执行。
(二)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通运输领域内由委托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搜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在开展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相关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督促受委托单位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限于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含派出机构)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应按规定将案件材料和执法文书整理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六)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向社会公布后生效。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临沧市司法局一份备案,报省交通运输厅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