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起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22-10-08 09:20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一、李华能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9月22日9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大寨镇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李华能驾驶的云S.57E68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大寨街子到大朝山大地村,车上有5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5名乘客在大寨街子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5元车费,当事人李华能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华能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9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2)274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李华能

身份证件号

533523********1630

住 址

云县大朝山西镇昔元村委会下锅底组

联系电话

199****4891

单位

名 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22日9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大寨镇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李华能驾驶的云S.57E68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大寨街子到大朝山大地村,车上有5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5名乘客在大寨街子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5元车费,当事人李华能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3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4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李华能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2417960104000213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王世军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8月30日11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茂兰镇岔口,依法对当事人王世军驾驶的云S.DY571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茂兰街子到小罗扎,车上有6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茂兰街子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5元车费,当事人王世军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王世军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9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2)321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王世军

身份证件号

533523********5214

住 址

云县晓街乡月牙村委会小罗扎组

联系电话

135****8736

单位

名 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30日11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茂兰镇街子岔口,依法对当事人王世军驾驶的云S.DY571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茂兰街子到小罗扎,车上有6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茂兰街子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5元车费,当事人王世军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3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2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王世军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2417960104000213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三、吴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08月22日11时0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孟定路三公里岔路口执行路检路查,依法对吴强(以下简称当事人)驾驶的云S.U2769号车检查,发现车上载有5名乘客,经对当事人和乘客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云S.U2769号车由孟定驶往耿马,当事人和5名乘客谈好乘车费每人50元,其中一名已支付50元,其他乘客到目的地支付费用,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属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陈江荣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9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耿运管罚(2022)201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吴强

身份证件号

5109021****7375

住 址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金盆村

联系电话

184****1030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08月22日11时0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三公里岔路口路检路查时发现吴强(以下简称当事人)驾驶的云S.U2769号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对当事人和乘客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云S.U2769号车由孟定驶往耿马,车上载有5名乘客,其中有一人支付50元,其他乘客到目的地支付费用,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无异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证据:《询问笔录》四份、乘客证件照片件一份、车辆证件复印件一份、车辆照片一份,申请书一份,支付扫码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管及客运站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792010400188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耿马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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