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季度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通报

发布日期: 2022-04-07 21:30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一、段志英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2月25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客运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段志英驾驶的云S.H8093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凤庆县雪山镇到云县城,车上有6名乘客(含1名小孩),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雪山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25元车费。当事人段志英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段志英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3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2)127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段志英

身份证件号

533522********2429

住 址

凤庆县雪山镇新联村委会石头田组

联系电话

187****1758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2月25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客运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段志英驾驶的云S.H8093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凤庆县雪山镇到云县城,车上有6名乘客(含1名小孩),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雪山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25元车费,当事人段志英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2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乘客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2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段志英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 241796010400021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赵春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3月1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云县公安局移交案件,依法对当事人赵春华驾驶的云L.1L667号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进行调查核实,该车于2022年2月27日从下关到云县,有1名乘客在下关东部客运站上车,经调查取证核实,车上的1名乘客是缅甸人,谈好乘客付450元车费,当事人赵春华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杨老亮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3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2)130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赵春华

身份证件号

532901********4615

住 址

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天井村453号

联系电话

133****9701

单位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3月1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云县公安局移交案件,依法对当事人赵春华驾驶的云L.1L667号小货车涉嫌非法客运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车于2月27日从下关到云县,车上有1名乘客,1名乘客在下关东部客运站上车,谈好乘客付450元车费,当事人赵春华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赵春华罚款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 241796010400021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李文彪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02月14日,凤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云保公路 K48+500M岔口处开展路面公开检查,10时许,李文彪驾驶牌号为云SFA21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驶经该地并接受检查。经检查核实,李文彪此次驾车从营盘镇沿路搭载得6人前往凤庆县城,事先与车内人员商定好乘车费为50元钱每人的事实,车辆驾驶员李文彪现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经调查,当事人李文彪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文彪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凤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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