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04月17日,我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云SD09690号滴滴网约车的投诉。2023年04月17日云SD09690号滴滴网约车的驾驶员罗某某到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配合调查处理,经调查,驾驶员承认2023年4月17日在“滴滴平台”接单13单。经询问驾驶员罗某某驾驶的云SD09690号滴滴网约车未办理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属于罗某某驾驶云SD09690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罗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4月21
二、刘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04月21日,我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关于云S09V50号车的投诉。2023年04月21日云S09V50号车的驾驶员刘某某到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配合调查处理,经调查,驾驶员承认2023年4月21日10时在临翔区客运中心站门口,滴滴车主这个平台系统提示接到滴滴公司派单,乘客电话尾号为6573。驾驶员刘某某驾驶的云S09V50号滴滴网约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属于刘紫翠驾驶云S09V50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4月21
三、张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04月14日11时16分,我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临翔区交警执法人员移交的云SHH818号车(型号:五菱牌LQG5029CCYQSP6轻型仓栅式货车),经核查,2023年4月14日凌晨该车辆在临沧幸福超限检测站执勤点检查时,临翔区交警执法人员查到云SHH818号车(型号:五菱牌LQG5029CCYQSP6轻型仓栅式货车)查到车上实车上有14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张某某,云SHH818车辆所有权是驾驶员张XX的。经询问驾驶员承认从云县街子拉了14名乘客分别到永德乌木龙和凤庆营盘上车前驾驶员和车上乘客已经谈好了乘车费用。张某某驾驶的云SHH818号车无运输证;张XX承认自己无客运经营许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4月25
四、吴某某涉嫌未取得运输证、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04月14日11时16分,我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临翔区交警执法人员移交的非法营运辆云SN9321号车(型号:宝骏牌LZW7156CJYD轻型仓栅式货车),经核查,2023年4月14日凌晨该车辆在临沧幸福超限检测站执勤点检查时,临翔区交警执法人员查到云SN9321号车(型号:五菱牌LQG5029CCYQSP6轻型仓栅式货车)查到车上实车上有14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吴某某,云SN9321车辆所有权是驾驶员吴某某的。经询问驾驶员承认从云县街子拉了14名乘客分别到永德乌木龙和凤庆营盘上车前驾驶员和车上乘客已经谈好了乘车费用。吴某某驾驶的云SN9321号车无运输证;吴某某承认自己无客运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5月8
五、董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05月17日13时20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博尚镇大勐准路口对云S093669号车进行依法检查,发现有违规运输嫌疑,后要求驾驶员董某某到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配合调查处理,经调查,驾驶员董某某承认2023年5月17日10时左右通过网络预约从双江县城拉4个人前往临沧机场。董某某承认购买云SD93669号车的目的就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大队查实云SD93669号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已构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董某某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5月22
六、李某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2023年05月30日11时30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在云县幸福超限检查站对云SD19872号车进行依法检查,发现有违规运输嫌疑,后要求驾驶员李某某到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临翔大队配合调查处理,经调查,驾驶员李某某承认2023年5月30日11时30分左右从孟定与永德交叉路口(大桥墩)拉2个人前往临沧羊头岩路口。李某某承认购买云SD19872号车的目的就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大队查实云SD19872号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某某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5月31
七、聂某某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临耿线临翔超限检测站对一辆牌照为云S22C86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车上有五名乘客,驾驶员承认拉客从孟定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并收取一定费用。聂某某的云S22C86号车无道路运输证;聂某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聂某某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6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