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通报
一、李江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3月30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云县公安局移交案件,依法对当事人李江驾驶的云S.GP737号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进行调查核实,该车于2021年3月18日从昆明到云县,车上有5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5名乘客是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00元车费,当事人李江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江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6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1)20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李江 | 身份证件号 | 533523199******439 |
住 址 | 云县茂兰镇丙令村委会瓦窑田组 | 联系电话 | 188*****708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3月30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云县公安局移交案件,依法对当事人李江驾驶的云S.GP737号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该车于2021年3月18日从昆明到云县,车上有5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5名乘客是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00元车费,当事人李江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2份;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当事人李江罚款叁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 241796010400021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二0二一年六月八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二、黄六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3月26日17时10分,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向我局移交黄六根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件。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核实,当事人黄六根驾驶云S.CN830号车拉客5人,2021年3月23日由沧源自治县勐角乡前往沧源自治县县城勐董镇,并向乘客收取费用5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当事人黄六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黄六根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4月17日。
三、杨武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6月9日11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勐甘联合执勤点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杨武刚驾驶的云S.K8748号车实施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杨武刚驾驶的云S.K8748号车乘坐6人,由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前往景洪市,并约定收取车费170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有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通过调查,并取得书面材料11份(询问笔录6份、照片2页2张、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主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2页、违章车辆照片1页2张)。当事人杨武刚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杨武刚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