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 2022-08-05 17:46 信息来源: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8号)要求,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全面推动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效能为重点,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督促各地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改善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指导帮助地方摸清城市黑臭水体现状和存在问题,督促地方补齐设施短板、加快治理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治理成效进行核实,实现全覆盖。

到2025年,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实现长治久清;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二、工作范围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工作范围为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主要包括:

(一)地级城市8个。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以上城市辖区内所有区。

(二)县级城市18个。安宁市、宣威市、楚雄市、大理市、文山市、景洪市、芒市、瑞丽市、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水富市、腾冲市、泸水市、香格里拉市、弥勒市、澄江市、禄丰市。

(三)其他城市。“十四五”期间“撤县设市”的城市。

三、工作任务

组织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进行核实,形成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组织对城市黑臭水体水质、控源截污、垃圾清理、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信息公开落实等6方面的问题进行排查,组织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判定、跟踪督办,督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工作要点另行印发),全面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四、工作措施

(一)核实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级两部门)每年联合组织对城市(包括未上报黑臭水体的城市)建成区开展黑臭水体清单核实,重点核实是否存在新增黑臭水体和返黑返臭水体。将新增和返黑返臭水体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指导帮扶

省级两部门采取单独或联合帮扶方式,对地方两级有关人员开展培训,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开展专项帮扶,指导帮助各地摸清城市黑臭水体现状和存在问题。重点对技术力量薄弱、专业力量不足的城市,加大指导帮扶力度,每年组织队伍至少开展1次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攻关现场帮扶,推动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联合排查

省级两部门每年采取材料审核、现场巡河等方式联合组织对城市黑臭水体集中排查,重点核实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地级城市未完成治理、治理效果不稳定和新增的黑臭水体,污水、垃圾处理处置效能偏低等问题较多的城市水体。

(四)跟踪督办

省级两部门结合帮扶指导、联合排查,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排查问题清单并及时将问题清单移交城市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协助理清责任区域和责任河湖长,按季度定期跟踪问题推进情况。对于突出问题久拖不决或整治推动缓慢的,将有关问题移交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现场拍摄。

(五)成效判定

省级两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技术指导文件等有关要求,通过水质合格,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处置体系运行可靠等判定要素,判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目标。省级两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每年组织开展省级行动,督促地方认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强信息调度

各地应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要求,按时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绘制黑臭水体位置图,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等工作。自2022年第3季度起,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30日前向省级两部门报送本辖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电视、报纸、政府网站)、河长制公示牌张贴、短信等方式公开城市黑臭水体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城市建成区内新发现的疑似黑臭水体进行现场核实。各地应在官网、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媒体公开城市黑臭水体信息和治理进度,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四)遵守廉政纪律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工作期间,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参与或接受被核查对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接受文艺、体育等经营性活动门票;不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树立良好形象,确保行动工作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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