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审〔2024〕127号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庆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12-06 11:37 信息来源: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申请的《凤庆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及云南省贯彻落实方案等有关规定,审核意见如下:

一、凤庆县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临沧市洛党镇大兴村。凤庆县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及洛党镇、凤山洛党片区二期等区域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凤庆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经在线监测站房废水总排口通过自建的管道排至凤庆河,污水排放量约为365m3/a。

二、同意你单位在凤庆河左岸设置1个入河排污口,排污口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0°5′57.133″,北纬24°28′40.166″。排污口分类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三、你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和维护制度,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放,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四、你单位应在该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应包括:污水排放口图形标识;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JB-530921-0001-SH-00)、经纬度坐标;排入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标识牌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五、你单位应加强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按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送至临沧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

七、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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