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城镇燃气规范管理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9 11:50 信息来源: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临建发〔2023〕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现将《临沧市城镇燃气规范管理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沧市城镇燃气规范管理提升行动方案

为确保全市城镇燃气规范管理提升行动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和安全发展的重要批示指示及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各项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发展导向,聚焦全市城镇燃气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综合施策,狠抓规范管理和问题隐患整治,加快提升全市城镇燃气规范管理水平,以城镇燃气经营使用规范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合法合规、规范有序、安全稳定为目标,正视存在的短板问题,聚焦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落实、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燃气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落实、燃气场站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用气场所安全、用户用气安全等重点,从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开展为期一年的城镇燃气规范管理提升行动,确保全市城镇燃气经营和使用更加规范有序、问题隐患得到全面整改消除,坚决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加快形成部门监管到位、企业责任落实到位、用户用气安全、各方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城镇燃气市场健康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云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等规定的硬件、软件、人员等条件要求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各县(区)要合理确定燃气企业的经营区域等许可事项,严格落实燃气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加快提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质量和监管水平。要重点加强乡镇瓶装燃气门市的规范经营管理,严厉整治和打击无证经营、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不达标、混摆混卖等行为。

(二)严格燃气储配(加气)站管理。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等规定要求,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加气站)等城镇燃气储气、供气、加气主场站的设施设备、生产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制度规程建立及执行、周边环境安全管控等进行严格管理,从源头强化安全隐患管控。各燃气企业要对燃气站的设施设备、物资、人员等进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在用及备用燃气设施设备清单并登记明确生产产商、检验检测周期、操作人员等信息,建立应急物资清单并登记明确物资种类、数量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建立场站人员清单并登记明确职责分工、资格证书有效期、联系方式等信息。要严格落实燃气站每日巡查检查、设施设备定期维修维护和检验检测等要求,确保气站的储罐、管道、闸阀、仪表、消防设施、备用电源等运行稳定安全、日常维护及时到位、检验检测不超期,确保生产作业程序规范、场区秩序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更新上墙、各类警示和引导标识清晰完好,确保场站各类安全制度落实到位、人员在岗且责任落实到位。

(三)严格燃气门市和城区供气管道设施管理。一是要落实《云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结合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从燃气门市的选址布点、设施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重点加强气瓶的规范管理、防火防爆防泄漏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在岗管理。各燃气企业要建立门市管理清单化制度,对气瓶出入、配送气、硬件设备和物资、从业人员、日常巡查检查等进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鼓励各燃气企业选择适宜位置设置配气中心,城市(县城)以外的乡镇镇区原则上只设置1个燃气门市。二是全面加强城区燃气供气管道设施管理,严格落实燃气管道每日巡查检查制度,严格整治违规占压燃气管道、违规移动和损坏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区域违规施工等行为。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城区燃气管道设施布局点位图,明确专班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维护,确保城区燃气管道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要规范城区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管,严格落实城区燃气设施保护要求,杜绝发生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要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监督检验制度,严格整治管道设施及其附件检验不及时行为。

(四)全面加强燃气用户管理。各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用户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包含用户姓名、用气地址、燃气使用类别、燃气用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的管理台账,并结合用户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加大燃气用户入户安检、安全用气宣传力度,规范使用送气单(所有送气单均需用户签字确认),原则上非居民用户至少每个月进行1次入户安检、居民用户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入户安检。对用户存在的问题隐患,要督促指导其及时整改,对存在用户使用不符合燃气气源要求和质量不达标的燃气具、户内管道及其附件等设施老化超期、非居民燃气用户不安装泄露报警器、用户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一律不得供气。各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燃气服务导则》等要求,加快提升燃气用户服务水平,要建立用户回访制度,定期对用户用气情况开展回访,对用气状况异常(频次、周期等)的用户,要及时通过电话核实、入户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五)严把用气场所安全关。严格落实《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规定要求,全面加强用气场所安全管理。重点整治在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用户用气场所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施工或安装质量不达标、设施设备不申报检验、泄露报警器安装位置不规范、消防等设施配设不到位等行为。要加大美食街、夜市、商业街、商场、农贸市场、城中村等区域燃气使用情况的巡查、检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对用气场所存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要确保用户将问题整改达标后方可供气。

(六)严格瓶装燃气配送管理。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使用货车运输瓶装燃气的须取得危险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燃气企业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加强城区瓶装燃气规范配送管理,送气人员要统一着装、规范送气,使用三轮车、电动车配送气的,要规范车辆的警示标识、落实气瓶稳固措施、随车配备灭火器材。要加强配送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出现超速等不规范行驶行为和拖、扔、摔燃气钢瓶等行为。

(七)严格管理燃气从业人员。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要求,对燃气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各燃气企业的合格从业人员数量要符合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条件,并确保持证备案人员按要求在岗履职。各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燃气场站设施维护和检修人员、门市管理及操作人员、送气工等需按要求持有燃气从业人员的合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的类别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存在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无证上岗等问题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八)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燃气企业要建立燃气安全常态化宣传制度,要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现场等渠道广泛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提升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应急处置技能,积极引导各方参与监督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各燃气企业要按要求及时公开企业的燃气气质、气价、供气动态等信息,利用配送气、入户安检等时机对用户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各县(区)要公开燃气管理监督电话、邮箱等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收到投诉、举报和问题反馈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九)加强应急演练和安防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和省级《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等要求,以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更新、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物资储备、预警设备、视频监控、场站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应急演练等为重点,全面落实场站的人防、物防、技防要求,提升燃气储配(加气)站、燃气门市的综合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加快供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燃气企业要落实《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领域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供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尽早实现钢瓶管理、企业经营、用户管理等信息化。各管道经营企业还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一次办”等要求,加快用气报装信息化建设,从加强主动服务、办事指南公示公开、报装环节优化、服务时限压缩等方面,全面优化用气报装服务。

(十一)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各县(区)要坚持超前防范、关口前移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要从风险隐患的危害程度入手,从燃气场站、门市设施设备的设置、储存、管理维护、检测检验、操作程序、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场区综合安防、场站周边影响安全因素等方面,细化安全风险的级别分类和管控措施,加快提升风险隐患辨识能力,落实常态化排查整治要求,确保各类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消除。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行为。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全面加大城镇燃气市场的执法处罚力度,重点整治和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销售充装单位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和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非居民用户、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修订更新不及时和应急演练不到位等行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转变整治不愿管、不想管、不会管和执法“宽松软”等问题,主动创新举措,注重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市、县级联合执法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市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每月抽查检查、投诉举报、交办移交、县级上报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城市建设科、执法监督检查科、消防安全监管科、村镇建设科、总工办、质量监督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城镇燃气规范管理提升行动各项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及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市建设科,负责日常工作。

(二)压实属地责任。坚持全市同步、市级统筹、县级落实的原则,全面压实各县(区)属地管理责任。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制定县级具体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和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规范管理提升行动各项工作。各县(区)工作方案要在4月7日前上报市级。

(三)主动服务指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坚持严管重罚和主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主动加强对燃气企业的服务、督促、帮扶,推动国家、省、市燃气管理各项政策和要求全面宣传执行到位,让燃气企业的诉求困难得到及时解决,形成部门和企业常态化协作互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通报督办。市级建立定期督查检查、调度通报制度,对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动态分析评价,对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问题长期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将进行督办、约谈,以推动工作取得更多实效。


附件:1.燃气储配(加气)站基本信息表

    2.瓶装燃气门市基本信息表

    3.燃气用户信息实名登记表

    4.燃气场站、门市燃气设施设备信息登记表

    5.燃气场站、门市应急物资信息登记表


附件1

燃气储配(加气)站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气源企业名称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


经营的燃气种类


经营区域


居民用户数量


商业用户数量


企业用户数量


燃气经营许可证备案的持证人员名单


下设燃气门市(总数及各乡镇数量分别点出)


备注:


附件2

瓶装燃气门市基本信息表

门市名称


地址


所属企业


负责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经营的燃气种类


经营区域


居民用户数量


商业用户数量


燃气经营许可证备案的持证人员名单


备注:


附件3

燃气用户信息实名登记表

序号

姓名

用气类别 (居民、商户、企业)

用气地址

手机号码

备注
























































附件4

燃气场站、门市燃气设施设备信息登记表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生产厂商

使用有效期

数量

操作人员























































备注:备用设施设备需同步登记。


附件5

燃气场站、门市应急物资信息登记表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生产厂商

使用有效期

数量

存储位置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