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3-20 15:49 信息来源: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以下简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发改办交易监管〔2024〕55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对《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进行修订,制定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2025〕180号)。现就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自2015年第一次印发以来,目前已发布3版,分别是2015版、2020版和2023版。施行近10年来,大力推动我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随着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不断拓展平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

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及云南省实际,需对我省目录进行修改完善,新增交易类别并进一步规范项目类别、细化项目名称等,2024年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一)严格落实国家文件要求。修订过程中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的要求,完善“管办分离”制度,遵循《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将平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

(二)充分采纳反馈意见。在修订过程中,在前期广泛参考借鉴相关省份经验、上报省人民政府专题协调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部分新纳入及涉及修订的省级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等,省发展改革委充分采纳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

(三)注重文件衔接。本次修订工作结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对应更新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职责,及时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体制,消除监管盲区。

三、修订内容

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明确的13个大类20个子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本次拟修订内容为:

(一)优化类别,由原来的八大类40项调整为八大类48项,将部分类别进行细化。

(二)新增草原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及重要政务信息公共基础设施等4个项目类别。

(三)规范并细化碳排放权、用能权、林权、农村集体产权、排污权等类别的项目类别及名称。

(四)新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新增草原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为林草部门;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为供销合作社;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部门;重要政务信息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监督部门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将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公路、水利、能源等工程,明确按照主体工程所属行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行政监督。同时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