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2-19 15:47 信息来源: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安排部署,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政策、参考外省先进经验,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12月6日、12月18日分两次征求厅相关处室和16个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共计收集反馈意见25条,经分析讨论,采纳意见19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2月7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二十条,涉及五个部分。

(一)规划引导方面。包括严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领管控作用,落实“三区三线”和工业用地红线划定成果,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管理和编制,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入库,为民营企业项目选址落地提供规划依据。

(二)用地保障方面。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他重点项目可统筹安排计划指标。通过扎实做好项目用地前期选址、规范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编制、积极指导组卷报件等工作,提高民营企业用地审批效率。

(三)市场化配置方面。支持将民营企业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以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工业用地。探索产业链供地,围绕产业链招引,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实行整体规划供应或整体规划分期供应,引导优质项目落地。另外,在“标准地”出让、出让地价缴纳、过渡期政策、提升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比例等方面都配置相关政策,可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民营企业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规定,本文件在差别化的用地政策上,规定了可优化调整村庄规划用地布局、项目用地不征收不转用的情形。在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上,支持民营企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在土地二级市场方面,支持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建设用地通过预告登记方式进行转让,支持工业用地节余部分分割转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片区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面。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从推行“以地招商”新模式,建立“政府推介土地-企业多向选择”服务模式,规范土地交易流程;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强化政策执行,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搭建便企利企服务平台,解决企业发展难题等方面营造民营企业用地优良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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