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 2022-09-21 14:53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科 浏览次数: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力,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听证,现将《办法(草案)》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15:00

地点:临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楼会议室

(二)听证主持人

赵 东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决策发言人

王丽银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张彦立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科科长

(四)听证监察人

熊一书 临沧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五)听证代表

辉国庆 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人大代表)

俸 静 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市人大代表)

左元媛 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市政协委员)

周 鹏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良剑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技术推广站畜牧师

杨光媛 临翔区忙畔街道玉龙社区党总支书记

鲁天洁 临翔区凤翔街道锦凤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俸林红 临翔区忙畔街道忙令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

熊文华 临沧小精灵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人

张丽香 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有倩 临沧海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片区经理

王 娟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副科长

李 燕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

孔 顺 群众代表

陈道权 群众代表

刘劲松 群众代表

余开应 群众代表

(六)听证记录人

薛泳江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

殷浩浩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17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33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建议。1.建议将《办法(草案)》城市建成区适用范围改为县城。2.建议明确较大的乡镇建成区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是否参照《办法(草案)》执行。

(二)关于住宅小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建议。建议在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因为烈性犬会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携犬出户的建议。建议携犬出户时一定要牵绳和犬只戴嘴套,明确犬绳长度,防止犬只伤人。

(四)关于犬只是否能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议。建议对犬只禁止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再斟酌,是否能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犬只能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

(五)关于城市养犬管理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1.建议明确犬只收容的相关工作内容。2.建议明确犬只无害化处置方式。3.建议明确养犬登记、办理犬牌的具体流程。4.建议探索研究实施“公益犬爱心救助计划”的可行性。5.建议依托城市智慧系统,建立类似“昆明养犬服务通”的手机app程序,为广大市民提供相应的养犬便捷服务。6.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宠物行业的准入,应制定相关条款规定,严格审批。7.建议设立专门的养犬管理机构,明确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安机关。8.建议在《办法(草案)》中明确处罚条款的具体处罚金额。9.建议明确养犬人饲养犬只的数量,如每户最多能饲养多少犬只。

(六)关于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对于听证代表关于《办法(草案)》适用范围的建议不予采纳。县城表述较为笼统,城市建成区表述更为具体准确。本《办法(草案)》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乡镇暂不适用本《办法(草案)》。

(二)对于听证代表关于住宅小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建议不予采纳。养犬是公民的权利,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规定公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三)对于听证代表关于携犬出户的建议予以采纳。《办法(草案)》中已有相关内容,并在《办法(草案)》第十九条中对携犬出户时犬只戴嘴套以及犬绳、犬链长度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于听证代表关于犬只是否能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议不予采纳。依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携带宠物(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

(五)对于听证代表关于城市养犬管理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对此条城市养犬管理各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均不予采纳。理由是:作为政府规章,《办法(草案)》只能作概括性规定,而实际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属于业务操作层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管理当中再进行细化。此外,《办法(草案)》的制定需要有所侧重,在解决当前问题的基础上兼顾长远目标,阶段性、临时性、具体性措施不宜写入办法,可以通过相关政策性文件来进行调控、规范。

(六)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会在《办法(草案)》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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