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精神,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取消地区在法律、行政法规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建立统一开放市场。现就市外建筑业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入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外建筑业企业入临单项工程备案
自2017年5月15日起,取消《临沧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入临单项工程投标备案证》,改为《临沧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入临信息登记证》,实行一年一办理。
二、取消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工程备案
认真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工商注册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建函〔2017〕1号),实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工商注册地承担业务登记(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登记)。自2017年5月15日起,取消“临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入临单项备案登记”。
三、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入临管理
(一)实行入临登记管理。市外企业须办理《临沧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入临信息登记证》(以下简称《入临登记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活动。市外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入临登记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人员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市外建筑业企业入临登记申请;
2.企业法人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入临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在云南省外的企业还需提供《云南省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滇登记证》。
(二)严格入临登记管理。《入临登记证》是市外企业在临沧市行政辖区内参与招标投标、承揽工程业务的重要凭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在建工地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无此凭证,不得参加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工作。
1.办理《入临登记证》手续的市外企业需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注销其证书,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入临申请。
2.《入临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办理延期手续,由企业在《入临登记证》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省企业还需提交《入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备案仍按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同时,市外企业应当在中标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向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报送《企业中标后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入临登记证》)。招标投标项目,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起计算;直接发包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起计算。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列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禁止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三)严肃惩处违规行为。
1.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暂时收回《入临登记证》:(1)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农民工上访或对农民工上访不积极解决的;(2)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标准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存在非本单位人员(指未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不足70%的;(3)未按规定办理企业信息变更手续的;(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入临登记证》收回直至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及接受相应处理完毕。收回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企业应当重新提交申报资料进行核验,并视情况缩短证书有效期。
2.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收回《入临登记证》,清出我市建筑市场,视情节轻重,1-2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申请:(1)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2)办理延期或变更等手续提供材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3)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农民工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入临登记证》的;(5)参加工程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附:临沧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入临信息登记证:
临沧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入临信息登记证.doc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5日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