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制度建设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听证,现将《办法》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9月5日(星期二)上午09:00—11:00;
地点: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401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鲁雪梅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王丽银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李盛秋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监管科副科长。
(四)听证代表
杨 阳 临翔区人大社区建设与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人大代表)
杨育能 临沧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局长(政协委员)
王韪杰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周 鹏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邱 莉 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副股长
杨雅雯 临沧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助理工程师
宋 富 临沧能投粤电居正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肖志军 顺宁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周文朋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李光平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熊世琴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穆志宏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康 健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杨中凯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肖徐彬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杨红冉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孔广文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五)听证记录人
郝 好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工作人员;
顾庆龄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17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19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租金标准的建议。建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个项目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
(二)关于租金交纳方式建议。建议承租人应按月、季度或半年交纳租金,签订合同时即交纳租金;删除交纳履约金的内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关于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议。建议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四)关于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应当适当提高建议。建议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
(五)关于增加退出机制的建议。建议进一步细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程序。
(六)关于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的文稿的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租金标准的建议予以采纳。对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个项目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
(二)关于租金交纳方式建议予以采纳。为更好地维护承租人的权利,对文本进行修改,将租金交纳方式进行了完善,承租人可按照月、季度或半年交纳租金;并删除了履约金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议予以采纳。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通过建立服务平台,提高运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在文本中新增条款明确“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四)关于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提高建议予以采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为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考虑人均住房面积中应适当的高于公租房低于30平方米的要求,对文本进行了修改,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条件为在申请地城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
(五)关于增加退出机制的建议予以采纳。为切实提高《办法》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明确退出情形和退出程序是非常必要,在《办法》中新增了一章,专门用于表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六)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的文稿的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将在《办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特此公告。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