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抓好贯彻执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统一核发
根据《云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全市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核发,瓶装燃气供应站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企业设立,不单独发证,纳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步审批。燃气经营许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申请和办理。县(区)负责企业、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现场核查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为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提升燃气安全隐患和事故的防治水平,国家、省对城镇燃气管理重点措施作了优化调整,要求从经营许可审批、企业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系统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为此,国家特别作出了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权调整至州市级以上的决定,其本质是要对燃气经营活动从严审批、从严管理。各县(区)要深刻领会把握国家、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新变化、新要求的内涵和重要意义,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抓好学习和贯彻落实等各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现场核查工作
根据《云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应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发证部门负责燃气企业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瓶装燃气供应站所在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供应站现场核查,将核查情况报送州(市)发证部门并出具意见书。”的规定,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现场核查工作。请各县(区)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参照附件的《临沧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现场核查登记表》,对市级交办涉及企业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各项条件开展现场核查,并在要求时限内将核查情况报告(意见书)及核查登记表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务必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全面细致、分析判断准确、反馈内容客观真实。
四、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对《云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范的宣传,让燃气经营企业准确掌握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督促企业规范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安全管理等工作,引导社会各方广泛知晓城镇燃气法规规定要求、自觉规范用气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管理,推动全市城镇燃气市场加快健康、安全发展。
附件:临沧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现场核查登记表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