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布稿)
第一章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推动临沧市矿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基础地质调查目标。重要成矿区带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基本覆盖重要找矿远景区。积极开展大比例尺航空磁测、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矿产资源勘查目标。优选成矿有利区带,合理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地热、铁、铅、锌、锗、锡、锑、冶金用石英岩、饰面用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矿等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稀土等矿产勘查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目标。建设能源资源基地,布局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开采区,推动区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减少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合理调控地热、铁、铅、锌、锗、高岭土、石膏、冶金用石英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目标。到2025年,在成矿有利地段和新老矿区深部或外围加大勘查力度,力争(大中型)矿产地数有所增加。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市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管理体系。
二、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根据临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水平等因素,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推进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逐步形成金属、非金属矿产并举,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绿色矿业可持续发展格局。
第一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明确勘查方向
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优势及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临沧市重点勘查地热、铁、铅、锌、锗、稀土、高岭土、石膏、冶金用石英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等矿种,兼顾锰、锡、锑、金、银、玄武岩等矿种的勘查。
二、明确开发利用方向
根据临沧市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实际情况,鼓励开采地热、铁、铅、锌、锗、高岭土、石膏、冶金用石英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等矿种;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第二节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镇康至沧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产开发区:优化镇康小河边铁矿、镇康芦子园铅锌矿、沧源芒哈金腊地区铅锌矿等产能布局,充分释放铁、铅、锌潜能,加大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力度,提高矿山服务年限,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临沧大寨稀有金属矿产开发区:稳定开发帮卖盆地、勐托盆地内锗矿资源,加强新材料产业与原材料工业融合发展,加快突破高纯锗材料深加工。
临沧非金属矿产开发区:发挥临翔区博尚——圈内一带高岭矿资源优势,培育以高岭土为主的新型基础原料产业;引导我市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乡村旅游、养生产业,助力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依托优势区域硅石资源,加强硅石资源勘查,引导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推进硅石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加强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开发利用,保障全市水泥供应;优化砂石资源规划布局,保障全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砂石料供应。
第三节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能源资源基地布局。
在成矿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大中型矿产地分布集中,基础设施完备,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具有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适合资源规模开发,产能产量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
二、国家规划矿区布局
以战略性矿产为主,矿产资源储量大、开发条件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备,区内优质资源的出让、矿业权投放,能够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利用,能够打造成为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能够为能源资源基地建设提供支撑保障,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大中型矿产地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重点勘查区布局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向及近期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
四、重点开采区布局
重点开采区是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市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和矿集区。
五、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布局
为促进砂石土类矿产资源规模集约开发,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划定区域。
第四节 矿产资源合理配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级规划落实;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采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级规划落实;第三类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除此之外其他开采规划区块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划大为小和分割出让。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在县(区)级规划中,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矿业权数量总量控制、最小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要求,实行有偿出让。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调控
坚持集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合理调控本级优势和重要矿产的开采总量,同时对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开采总量调控。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确定我市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不再新建扩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专栏1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地热 |
万立方米/年 |
20 |
10 |
1 |
2 |
铁矿(露天/地下) |
矿石万吨/年 |
200/100 |
60/30 |
30/10 |
3 |
锰矿 |
矿石万吨/年 |
10 |
5 |
3 |
4 |
铜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3 |
5 |
铅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10 |
6 |
锌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10 |
7 |
锡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6 |
8 |
锑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6 |
9 |
金(岩金)(露天/地下) |
矿石万吨/年 |
15/15 |
9/6 |
-/3 |
10 |
锗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6 |
11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年 |
10 |
5 |
- |
12 |
石膏 |
矿石万吨/年 |
30 |
20 |
10 |
13 |
水泥用石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100 |
50 |
30 |
14 |
冶金用石英岩 |
矿石万吨/年 |
20 |
15 |
10 |
15 |
冶金用脉石英 |
矿石万吨/年 |
20 |
15 |
10 |
16 |
建筑用花岗岩 |
矿石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 |
17 |
饰面用花岗岩 |
矿石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 |
18 |
建筑用玄武岩 |
矿石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 |
19 |
片麻岩 |
矿石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 |
20 |
饰面用大理岩 |
矿石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 |
21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100 |
50 |
30 |
22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年 |
30 |
10 |
- |
23 |
建筑用砂 |
矿石万吨/年 |
100 |
50 |
10 |
二、矿山规模结构
充分考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临沧市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以及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鼓励铁、铅、锌、锗、高岭土、水泥用石灰岩等优势和重要矿产建设大中型矿山,引导矿山企业实施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改变大中小比例失调的状况。
三、政策措施
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采矿权的监管,加强矿产资源整合,从严打击私采乱挖、越界开采,逐步依法取缔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矿山,提高矿产开发“门槛”,对工艺落后的矿业企业杜绝进入。
做大做强优势矿产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导向和产业整合,运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重要矿产资源市场主导配置,优先优质企业,向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资源利用好、环境影响小的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视协同攻关,提高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大力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矿产品回收率,降低开采成本。加大不同产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及利用。特别是对矿产品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尾矿的综合利用攻关。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强化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加强绿色勘查项目监管,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勘查。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的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地质勘查,从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发展。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储量备案统计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元素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探地质报告不予批准。登记勘查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摸清矿产资源家底。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积极配合新一轮找矿行动。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稳步推进“净矿”出让。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储量年报等工作,通过动态巡查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安全领域生产持续稳定。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及特有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
第四章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矿山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到2025年末,力争新建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新建(在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移交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建立恢复治理基金,按要求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督促矿山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在矿山关停、关闭、闭坑前,应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应依据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具有验收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停办或闭坑。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二、创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体系,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吸引各方投入,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特点和条件,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用途管控要求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因矿施策,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
保护优先,系统恢复。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基本遵循,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系统性修复、整体性保护。对于存在地质安全的,首先采取人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再实施生态修复;对于不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采取人工措施提升生态功能和土地价值。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为重点,统筹运用自然修复、绿化修复、工程治理三种修复模式,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原则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注重后期管护,原则上不造成新的较大规模破坏,实现安全稳定、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市级统筹、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调动各行业部门履行职责,确保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顺利开展。
示范引领,带动全局。综合考虑区域生态功能和生态风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总结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模式经验,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开发区等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集约节约,共同参与。综合考虑生态修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尽可能低成本修复。统筹采取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流转、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废弃矿山土石料综合利用,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
第五章 规划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能源、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临沧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对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