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指出: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获得2年林地临时使用权,到期后至今仍长期违法违规侵占林地254.18亩。该公司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不顾矿山坡陡和生态环境脆弱,野蛮开采,大面积毁坏矿山下方林地152.23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5.63亩,生态破坏严重等情况。2014年至今,金江水泥长期以修建开采道路和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之名,行开采石灰岩之实,在矿权范围外大面积、大范围开采石灰岩矿200余万吨,国有矿产资源流失严重。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金江水泥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以政府常务会议名义决定低于下限再减半进行处罚。同时,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金江水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属于不允许再次延期范围,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延续矿权;有关部门在采矿权联勘联审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时违规审批相关手续。
收到问题后,临沧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立即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整改、处罚等工作。2023年11月3日通过市级验收。
附件1
“对违法违规企业监管放水”问题整改情况
一、收回被侵占林地,督促企业限期完成被侵占的土地(耕地)复垦及非法开采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
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已按照整改方案要求,于2022年11月关停矿山,并转入生态修复,全面进行生态修复。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云南金壤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沧源县勐省白塔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省级专家评审,修复面积28.4089公顷,保留农村道路(机耕道)1.2663公顷,修复率99.34%。目前,复绿工作已全部完成,修复总面积28.4089公顷,实际完成投资1062.5万元。2023年6月12至13日由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及相关专家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行市级验收,并下发了验收意见,同意通过验收。
二、对企业长期“批东采西”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流失严重问题及长期非法侵占林地,严重破坏国家级公益林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置。
(一)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一案,沧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2023年5月11日沧源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沧源县公安局5月12日进行立案侦查, 8月4日对2017年至2022年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任职的总经理石云、高东、肖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2017年至2022年中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任职经理王和平、于立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提请沧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沧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侦查取证方向正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毁坏林木、林地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立案调查。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5月30日沧源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6月1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市纪委监委对有关单位、有关个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2022年12月10日云南省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金江水泥公司长期违法“任性”开采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层层“放水”》发布后,市纪委市监委高度重视,及时与县纪委县监委组建市、县工作专班对典型案例通报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目前,市县纪委监委已完成对有关单位、个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的责任追究。
2023年11月3日,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认为,市、县相关部门已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已完成,同意通过市级验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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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验收情况表 |
组织验收单位: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 验收日期: 2023年11月3日 |
环境问题 | 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水泥)于2014年7月获得2年林地临时使用权,到期后至今仍长期违法违规侵占林地254.18亩。该公司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不顾矿山坡陡和生态环境脆弱,野蛮开采,大面积毁坏矿山下方林地152.23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5.63亩,生态破坏严重。2014年至今,金江水泥长期以修建开采道路和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之名,行开采石灰岩之实,在矿权范围外大面积、大范围开采石灰岩矿200余万吨,国有矿产资源流失严重。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金江水泥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金江水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属于不允许再次延期范围,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延续矿权;有关部门在采矿权联勘联审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时违规审批相关手续。 | 整改时限 | 2023年6月 |
整改目标 | 完成案件立案查处、完成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林地使用管理、确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达到要求,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 | 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 1.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经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并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已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3.市、县纪委监委已完成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个人的责任追究。 |
整改方案编制情况 | 是þ | 否 ☐ | 编制单位 | 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 | 组织审核单位 |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 |
整改措施 |
措施1:成立市级处置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采矿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事项。 | 责任单位 |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 | 整改时限 | 2023年6月底 | 完成情况 | 规定时限完成 :þ |
其他情况: |
措施2:沧源县负责收回被侵占的林地,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收回被侵占的土地(耕地),督促企业限期完成被侵占的土地(耕地)复垦及非法开采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对企业长期“批东采西”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流失严重问题及长期非法侵占林地,严重破坏国家级公益林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置 | 责任单位 | 沧源县委和县政府 | 整改时限 | 2023年6月底 | 完成情况 | 规定时限完成 :þ |
其他情况: |
措施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临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62号)等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违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举一反三,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已审批的矿山矿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 责任单位 |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整改时限 | 2023年8月底 | 完成情况 | 规定时限完成 :þ |
其他情况: |
措施4:市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临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办发〔2018〕62号)等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违法违规侵占毁坏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组织市级林草专家指导沧源县认真开展矿山修复综合治理工作。举一反三,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对全市采矿权已审批使用林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责任单位 |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 整改时限 | 2023年8月底 | 完成情况 | 规定时限完成: þ |
其他情况: |
措施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在依法依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和确保企业整改达标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 责任单位 |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整改时限 | 2023年6月底 | 完成情况 | 规定时限完成:þ |
其他情况: |
措施6: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单位、有关个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 责任单位 | 临沧市纪委监委 | 整改时限 | 2023年6月底 | 完成情况 | 规定时限完成:þ |
其他情况: |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 是☐ | 否 þ | 责任单位 |
| 验收结论 | 不涉及。 |
责任 追究 | 是þ | 否 ☐ | 责任单位 | 临沧市纪委监委、沧源县监委监委 | 验收结论 | 已完成。 |
信息公开 | 是þ | 否 ☐ | http://www.cangyuan.gov.cn/info/1026/92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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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度调查 | 是þ | 否 ☐ | 责任单位 | 沧源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验收结论 | 共对勐省村三组和八组30位受影响群众进行环境问题整改结果群众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均满意环境问题整改结果。对生态修复种植绿植和复耕质量也比较满意 |
对自查自验的结论认定 | 经核实,自查自验结论真实准确。 |
验收结论及签字 | 经材料核实和现场核实,符合验收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
填表说明:1.组织验收单位填写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政府主要领导在页眉空白处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日期按照完成验收的时间填写。 2.整改方案编制单位为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组织审核单位填写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 3.计划整改目标按照通过审核的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填写,整改目标完成情况据实填写。 4.整改措施栏目根据通过审核的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据实填写,超过3项整改措施的,可按照本表格另附完整的整改措施一览表,应逐条列出整改措施,每条整改措施的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完成情况。不属于规定时限完成的,分“超时限完成”“未完成”两类进行说明。 5.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责任单位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确定责任单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6.责任追究责任单位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7.群众满意度调查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并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8.对自查自验的结论认定栏目中,填写自查自验的总体结论,结论与栏目中规范化表达不同的,可据实填写。 9.验收结论及签字栏目中,验收结论与栏目中规范化表述不同的,可据实填写。参加验收的人员全员签字确认,并另附参加验收人员一览表写明验收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10.填写是或否的内容,在内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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