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验先投 切不可为

发布日期: 2023-07-28 16:13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临沧某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处罚情况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医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临沧某某医院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启示

谁建设谁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谁排污谁申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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