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为民”行动|临沧镇康:生态损害赔偿护航百姓幸福蓝天

发布日期: 2025-02-19 11:42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浏览次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困局的有力抓手。2024年3月,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在对企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厂加工区及周边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物料堆场围挡覆盖不到位,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一是重拳出击,剑指违法行为。为实现惩治与警示双边效应,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取简易程序委托专家进行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经与企业负责人磋商同意后签订赔偿协议,杜绝“一罚了之,一赔了之”。企业自愿采取自行替代修复方式,实施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是政企同心,压实修复责任。为彻底解决该公司石膏厂大气生态环境损害风险隐患,还人民群众天朗气清、和畅惠风。执法人员当即责成该公司修复治理石膏厂及其周边的大气生态环境。邀请专家帮助企业一同确定修复方案、细化整改措施,通过新增扬尘管控措施、加强厂区运输车辆管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切实保障大气生态环境持久安全。常态化现场帮扶指导企业修复全过程。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并于2024年12月底顺利通过验收。

三是健全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要求,继续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回头看”等常态化监管,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有效衔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生态损害赔偿线索筛查,依照“谁损害”“谁修复”原则,对触犯生态环境红线的项目进行“一案双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案件同步查办,从源头上杜绝生态损害问题的发生。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绿美生态环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山水犹存,民生可兴。下步工作中,镇康分局将始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符合启动要求的,及时开展索赔工作,实现“应提尽提、应赔尽赔”,持续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民众守护好一方蓝天、碧水、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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