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等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21-11-23 10:0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1.申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需要履行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部公务员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退休待遇,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待遇。

  2.退休老人、中人、新人如何区分?

  答:“老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新人”是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

  3.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规定,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主要有:办理退休手续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具体可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文件。

  4.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5.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都视同缴费年限?

  答:不一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才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改革前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是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职业年金是怎么回事?

  答:(1)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其中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工按月只缴纳个人4%部分,单位部分按虚账计入,退休或调出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补齐本息记实个人账户。(3)职业年金基金全部归集到省,省统一委托第三方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7.退休当时计发的退休费(预发养老金)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对应的2014年9月标准,按照老办法,乘以按照工作年限打折比例,计算预发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按当地同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

  8.退休“中人”养老金构成是什么?

  答:退休“中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9.退休“中人”养老金什么时候按新办法计发?

  答:按照省统一部署,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我市于2019年3月启动按照新办法开始计发。2021年3月18日,省下发了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待遇计算指数政策,对参保单位已经完成申报的,正在进行计发。

  10.新办法计算的待遇标准和预发养老金的差额是否补发?

  答:新办法计算的待遇标准和预发养老金的差额及按新办法待遇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后续进行补调 (补扣)。

  11.什么时候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答:(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2)参保单位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后,市县进行账实匹配,基金按月上解到省,并按省规定的支付渠道与养老金同月发放,并兑现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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