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24〕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链接: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