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06 08:55 信息来源: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云人社发〔2024〕1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国资委、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源头预防欠薪的核心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4年8月14日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制度)源头预防欠薪的核心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急抢险、救灾等项目除外。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部门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条 专用账户制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开立、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订立、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总包单位按月足额代发工资等情形,实行“红色”、“黄色”、“绿色”分类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红色”项目:

(一)未按规定开立专用账户;

(二)未按规定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三)建设单位超过3个月,未按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提前拨付人工费的除外);

(四)建设单位按月或提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但总包单位连续3个月未使用专用账户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五)标记为“黄色”的项目,经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有重大负面影响的网络舆情事件的。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黄色”项目:

(一)开立专用账户不规范;

(二)未按规定将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副本等专用账户开立情况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或县(市、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三)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建设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未按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提前拨付人工费的除外);

(五)建设单位按月或提前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但总包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未使用专用账户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单位未按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或拨付的人工费不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存在由总包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情形(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专债、世行贷款等,均需分账拨付人工费用到专用账户);

(七)标记为“绿色”的项目,建设单位超过1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提前拨付人工费的除外);

(八)标记为“绿色”的项目,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工资的;

(九)因专用账户制度执行不规范,造成欠薪等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月或提前将足额的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按规定规范落实开立专用账户、按月编制工资表,并通过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专用账户制度;项目未发生欠薪的,标记为“绿色”项目。

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签署提前拨付人工费协议,且提前拨付人工费用后专用账户余额足够支付1个月以上农民工工资的,视为建设单位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州(市)或县(市、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台账,依据项目落实专用账户和分账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分类标准,形成“红色”、“黄色”、“绿色”分类管理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标准如下:

(一)标记为红色的项目,专用账户制度经整改后连续2个月按规定规范运行的,调整标记为“黄色”;

(二)标记为黄色的项目,专用账户制度经整改后连续4个月按规定规范运行的,调整标记为“绿色”;

(三)标记为绿色的项目,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或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足额代发工资的,调整标记为“黄色”;

(四)标记为黄色的项目,连续2个月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或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足额代发工资的,调整标记为“红色”。

第九条 标记为“红色”的项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并督促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改;自标记为“红色”之日起1年内不推荐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条 标记为“黄色”的项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频次每2月不少于1次,并督促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改;自标记为“黄色”之日起半年内不推荐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一条 标记为“绿色”的项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多于1次;连续半年内均被标记为“绿色”的项目,在“无欠薪项目部”、“实名制管理标杆项目”创建中以及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评选活动中,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标记为“红色”、“黄色”的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当跟踪项目改正情况,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按照“红色”、“黄色”、“绿色”分类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所有建设项目:

(一)连续半年内均被标记为“绿色”的,其在该州(市)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40%,存储上限下调40%;

(二)连续1年内均被标记为“绿色”的,其在该州(市)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60%,存储上限下调60%;

(三)连续2年内均被标记为“绿色”的,其在该州(市)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90%,存储上限下调90%;

(四)连续3年内均被标记为“绿色”的,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其在该州(市)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报告批复、资金审查、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含人工费拨付情况)等信息,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信息推送、接收,督促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月梳理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红色”、“黄色”、“绿色”分类动态管理情况,并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汇总本地区分类动态管理情况并上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汇总的分类动态管理标记结果,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总包单位本地区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本地区新增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减免政策与《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等其他保证金减免政策不重复、不叠加,按减免力度大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红色”、“黄色”、“绿色”分类动态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智慧监察管理系统”建设分类动态管理模块,及时归集专用账户开立、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等相关信息,逐步实现专用账户制度在线自动分类、动态管理、预警提醒等功能,提升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质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进行分类动态管理,情况共享至“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智慧监察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专用账户“红色”、“黄色”、“绿色”分类动态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链接:《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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