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人单位:
国家依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希望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避法律风险和用工风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相关事宜提醒告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注销。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参保行为
依法参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规范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等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例如:由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然后单位报账或补助。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为规避缴费义务而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例如: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下限的,要按实际缴费基数申报,不得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申报。
(八)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享有权益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现役军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缴费比例为单位16%、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社平工资60%—300%之间每10%一个档次,共25个档次,可自主选择。
3.享有权益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即:相同情况下,缴费额度越多,养老金就越多;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越多。
(2)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
(二)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安装工程及附属工程,以及农业、林业、国土等行业工程项目。
2.缴费标准
由用人单位或施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参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费基准费率是依据用人单位主要经营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每个风险类别分别确定一个基准费率,同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收支情况等因素对基准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以建设工程总造价乘以工程建设项目费率。
3.享有权益
(1)参保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的,还可以按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规定申请报销旧伤复发工伤医疗待遇。
(2)参保职工经认定为工亡的,可以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参保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三)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
按《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2.参保方式
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或者通过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
3.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缴费比例为单位0.7%、个人0.3%。
4.享有权益
(1)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含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2024年10月起标准1863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具体为: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费用。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
(5)参加失业保险并在上一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请,非劳务派遣单位免申即享)。政策标准: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6)对招用应届毕业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助标准为1500元/人。
四、办理方式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用人单位可通过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办理(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也可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临沧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本级: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便民服务大厅(1号厅)2楼144号窗口,联系电话:0883-2160053。
临翔区:园林北巷4附1号,联系电话:0883-2122854。
凤庆县:凤平路中段政务服务1号厅,联系电话:0883-4216359。
云县:建设路23号,联系电话:0883-3215808。
永德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联系电话:0883-5211993。
镇康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业园区),0883-6630471。
双江县:北回归大道3号,联系电话:0883-3115951。
耿马县:震新路16号,联系电话:0883-6126444。
沧源县:市政4号路,联系电话:0883-7125406。
临沧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