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临沧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54期《专题会议》和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沧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临沧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临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市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在岗、内退)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第1号)执行。
第四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市属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目标和人力资源管理需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编制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预算范围内企业自主分配工资总额,逐步实现市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市属企业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益又讲公平。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以管资本为主差异化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市属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六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进行调控,并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收入分配相关规定进行工资总额管理,并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管理工作、执行内部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职工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分类确定,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
第八条 商业一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九条 商业二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体现政府战略意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结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收入分配现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文化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状况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的企业,以三年为一周期(周期起止时间应当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一致),周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匹配。周期内工资总额挂钩联动指标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预算情况,结合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国同行业人工成本效率相比,上年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越高、人工成本效率越低,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越小。同时,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文化类、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调控水平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国同行业人工成本效率相比,上年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越低,人工成本效率越高,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应越小。
第十七条 剔除受政策调整、承担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市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
第十八条 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不超过20%确定,其中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增长幅度可按不超过30%确定。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可按照20%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内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结构等情况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效益指标增减率×工资总额调节系数)
超提超发工资、应发未发工资总额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经市国资委认
定,可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基数。
新建企业由市国资委根据同行业同类别企业在 岗职工工资,结合企业实际核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
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工资,可调增或调减工资总额基数。
商业一类企业:效益指标增减率ΔP=利润总额增减率
商业二类企业:效益指标增减率ΔP=利润总额增减率×6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得分/100×40%
公益类企业:效益指标增减率=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增减率(或营业收入增减率)×6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40%
文化类企业:效益指标增减率=利润总额增减率×4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100×60%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数据取值于市属企业财务报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人工成本效率水平ɑ=企业人工成本效率/行业人工成本
效率×100%
企业人工成本效率包括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事费用率,按5:5加权确定。
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100%
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营业收入×100%
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以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全国同行业数据为准。
平均工资比较倍数β=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企业负责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调节系数确定表
人工成本效率水平 平均工资比较倍数 | β≦2 | 2< β≦3 | β>3 | 效益增减率 |
α≧100% | 1 | 0.9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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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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