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免职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2-02-28 14:4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公证员免职办理
法定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申报条件: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申报材料:
1、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2、免职申请书;
3、公证机构出具的与公证员解聘或调离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公证员执业证;
6、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由公证员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司法厅审核,审核后报司法部免职。
办理时间:公证员有免职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地点:临沧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科

联系电话:0883-213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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