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辖区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2.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3.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4.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5.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止处罚,处罚期未满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办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5.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6.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7.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通过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2. 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4. 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5. 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止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6.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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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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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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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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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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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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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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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
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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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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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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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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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云南司法行政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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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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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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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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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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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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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原件需提交用于核对复印件,并盖章。原件在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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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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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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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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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
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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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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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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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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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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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
行业主管
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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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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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相关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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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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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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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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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须核对一致,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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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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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评价、业务成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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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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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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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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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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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证明(拟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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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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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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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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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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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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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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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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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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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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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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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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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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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现场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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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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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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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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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现场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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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第1-10项按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或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下载。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州市司法局核实纸质材料提交无误的,当场受理。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法定时限:十个工作日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承诺时限:六个工作日
云南省司法厅法定办结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云南省司法厅承诺办结时限:十三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
申请材料核实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核实受理地址:各州、市司法局
(1)昆明市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37昆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地铁1号线到市级行政中心清风(地铁站)A口下,再转乘170路到市委 C85路在2号楼下车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昭通市受理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乘1路公交区建设局下车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曲靖市受理地址:曲靖市麒麟南路289号曲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17路至文昌街学院街口站,向东行20米过红灯右转2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楚雄州受理地址:楚雄州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楚雄州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7路车到栗子园小区下车向前200米左转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玉溪市受理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玉溪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5路、19路至市统计局站下车,右转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红河州受理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04路到达附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文山州受理地址: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文山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到州委州政府前行100米左转即可。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8)普洱市受理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对面)普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暂无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9)西双版纳州受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弄枫傍山2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司法鉴定办公室。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路到大佛寺站直行5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大理州受理地址:云南省大理市龙山办公区大理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路、16路、支4路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保山市受理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20号保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4路到如意巷89号即可。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德宏州受理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车到汽车客运北站下车直行15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3)丽江市受理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丽江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0路到古城区检察院下车前行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4)怒江州受理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怒江州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车到山水蓝岸终点站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5)迪庆州受理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司法局康珠大道白塔东侧迪庆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到终点站白塔站下车往回城方向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6)临沧市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制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临沧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交通方式:暂无。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4路、73路、120路、160路、106路公交车到金牛小区站下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人通过各州市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经核实后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办结结果:对予以许可的个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的,应当于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于不予许可的个人,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89073
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窗口当场回复、电话当场回复
咨询回复机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
申请材料核实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871)63177237
行政许可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871)641890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中共云南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律检查组
电话投诉:(0871)64189072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法定时限:申请人自知道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电话:(0871)65181628;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电话:(010)65153141.
2.行政诉讼
法定时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附件(表格)下载详见《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a h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