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业务。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
(2)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
2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原件 | 1 | 省司法行政机关 颁发 | |
3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原件 | 1 | 省司法行政机关 颁发 | |
4 |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填写 | |
5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4 | 窗口现场填写 |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或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下载。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州市司法局核实纸质材料提交无误的,当场受理。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法定时限:十个工作日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承诺时限:六个工作日
云南省司法厅法定办结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云南省司法厅承诺办结时限:十三个工作日
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
申请材料核实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核实受理地址:各州、市司法局
(1)昆明市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37昆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地铁1号线到市级行政中心清风(地铁站)A口下,再转乘170路到市委 C85路在2号楼下车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昭通市受理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乘1路公交区建设局下车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曲靖市受理地址:曲靖市麒麟南路289号曲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17路至文昌街学院街口站,向东行20米过红灯右转2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楚雄州受理地址:楚雄州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楚雄州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7路车到栗子园小区下车向前200米左转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玉溪市受理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玉溪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5路、19路至市统计局站下车,右转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红河州受理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04路到达附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文山州受理地址: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文山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到州委州政府前行100米左转即可。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8)普洱市受理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对面)普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暂无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9)西双版纳州受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弄枫傍山2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司法鉴定办公室。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路到大佛寺站直行5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大理州受理地址:云南省大理市龙山办公区大理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路、16路、支4路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保山市受理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20号保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4路到如意巷89号即可。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德宏州受理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车到汽车客运北站下车直行15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3)丽江市受理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丽江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0路到古城区检察院下车前行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4)怒江州受理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怒江州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车到山水蓝岸终点站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5)迪庆州受理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司法局康珠大道白塔东侧迪庆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到终点站白塔站下车往回城方向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6)临沧市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制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临沧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交通方式:暂无。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4路、73路、120路、160路、106路公交车到金牛小区站下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人通过各州市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经核实后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办结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及个人,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89073
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窗口当场回复、电话当场回复
咨询回复机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
申请材料核实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871)63177237
行政许可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871)641890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中共云南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律检查组
电话投诉:(0871)64189072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法定时限:申请人自知道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电话:(0871)65181628;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电话:(010)65153141.
2.行政诉讼
法定时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附件(表格)下载详见《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