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辖区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2.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站(http://sf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许可的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2.有与开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两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
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注:1.第1-1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或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下载。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州市司法局核实纸质材料提交无误的,当场受理。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法定时限:十个工作日
州市司法局核实材料承诺时限:六个工作日
云南省司法厅法定办结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云南省司法厅承诺办结时限:十三个工作日
注: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材料核实受理
申请材料核实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核实受理地址:各州、市司法局
(1)昆明市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137昆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地铁1号线到市级行政中心清风(地铁站)A口下,再转乘170路到市委 C85路在2号楼下车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昭通市受理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乘1路公交区建设局下车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曲靖市受理地址:曲靖市麒麟南路289号曲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17路至文昌街学院街口站,向东行20米过红灯右转2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楚雄州受理地址:楚雄州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楚雄州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7路车到栗子园小区下车向前200米左转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玉溪市受理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玉溪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5路、19路至市统计局站下车,右转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6)红河州受理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04路到达附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文山州受理地址: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文山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14路到州委州政府前行100米左转即可。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8)普洱市受理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对面)普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暂无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9)西双版纳州受理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弄枫傍山2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司法鉴定办公室。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路到大佛寺站直行5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大理州受理地址:云南省大理市龙山办公区大理州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路、16路、支4路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保山市受理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20号保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4路到如意巷89号即可。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德宏州受理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车到汽车客运北站下车直行15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3)丽江市受理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丽江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0路到古城区检察院下车前行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4)怒江州受理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怒江州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车到山水蓝岸终点站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5)迪庆州受理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司法局康珠大道白塔东侧迪庆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到终点站白塔站下车往回城方向10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6)临沧市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制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临沧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交通方式:暂无。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44路、73路、120路、160路、106路公交车到金牛小区站下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申请人通过各州市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后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1.办理结果:
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于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于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89073
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窗口当场回复、电话当场回复
咨询回复机构:云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
申请材料核实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871)63177237
行政许可办理进程查询电话号码:(0871)64189073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中共云南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律检查组
电话投诉:(0871)64189072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法定时限:申请人自知道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电话:(0871)65181628;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电话:(010)65153141.
2.行政诉讼
法定时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需对场地、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的,或申请人延迟交付相关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之内。
附 录2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申请人名称 | XXXX医院/学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78XXXXXX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三 |
地址及邮政编码 |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XX号,邮编:650051 |
经办人 | 李四 | 身份证件号码 | 533XX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59XXXXXXXX | 联系地址 | 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XX号 |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申
请
事
项 | R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 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R )外,应根据申请事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4.《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5.司法鉴定机构相关制度 □6.以申报鉴定业务相关的资质证明 □7.住所证明 □8.资金证明 □9.法人代表申明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明 □4.专业技术职称、行业资质职称 □5.从事相关工作经历 □6.专业技术评价、业务成果证明 □7. 同意兼职证明 □8. 档案存放证明 三、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审核表》 □2.以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 □2. 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六、司法鉴定人转所 □1.《司法鉴定人转所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委托书(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3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年龄: 30
住址: 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XX号XX小区X号
联系方式: 159XXXXXXXX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XXXX医院/学校 )
住所: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张三
联系方式:( 0871 ) 65XXX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云南省司法厅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 申请XXXX鉴定中心设立登记
此致
云南省司法厅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张三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填表时间 201X年X月X日
云南省司法厅 印制
申 请 人 | XXXX医院/学校 |
住 所 | 地址 |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XX号 | 电子 邮箱 | [email protected] |
电话 | 159XXXXXXXX | 传真 | 0871-xxxxxxx | 邮编 | 650031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张三 | 性别 | 男 |
职务 | 院长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159XXXXXXXX |
机构负责人 | 姓名 |
李四 | 性别 | 男 |
职务 | 医务科科长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159XXXXXXXX |
资 金 数 额 | ¥800000.00元 |
申请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 |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
初 审 意 见 及 说 明 州 、市 司 法 局 |
负责人: 初审科处(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初审机关(章) 年 月 日 |
鉴 定 管 理 局 审 核 意 见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司 法 |
负责人: 登记管理机关(章) 年 月 日 |
核 准 意 见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
负责人: 登记管理机关(章) 年 月 日 |
登记机关 核 准 执业批件 文 号 |
| 签发日期 |
|
证 号 《司法鉴定许可证》 |
| 经 办 人 |
|
备 注 |
|
注:附件(表格)下载详见《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