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申请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第(一)条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申报材料:
(一)具备申请条件第(一)条的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2、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3、公证机构推荐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5、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7、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具备申请条件第(二)条的申请者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
2、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3、公证机构推荐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6、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7、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初审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对该公证处核定的当年公证员控制数内的,上报司法部。司法部任命通知下达后予以颁证。
初审时限:
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地点:临沧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3楼3003室。
联系电话:0883-213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