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初审
法定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申请条件:
1、须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报材料:
1、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2、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3、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
4、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6、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初审办理程序:
1、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4、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初审时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司法厅核准。
办事地点:临沧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3楼3003室。
联系电话:0883-213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