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初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9-01-04 09: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初审

  法定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申请条件:

  1、须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报材料:

  1、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2、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3、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

  4、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6、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初审办理程序:

  1、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4、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初审时限: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司法厅核准。

  办事地点:临沧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3楼3003室。

  联系电话:0883-2136771。

注:附件(表格)下载详见《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 1378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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