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沧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客观题考试)

发布日期: 2021-10-01 11:33 信息来源: 临沧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一、广大应试人员须于考前第14天(10月2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陆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中“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完成信息填报。于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健康码、行程卡状态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考区州、市司法局,提前备案处置。提前准备好本人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原则上须于考前完成全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二、所有应试人员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须佩戴口罩,持承诺书、身份证、准考证,在手机上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展示满足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一)“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有满足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的,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二)来自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考试,如必须参加考试的,必须提前14天以上抵达我市,按规定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出具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我市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逐一专业评估,依据评估建议,综合研判是否可以安排其参加考试。

(三)来自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考试,如必须参加考试的,必须提前7天以上抵达我市,按规定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出具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我市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逐一专业评估,依据评估建议,综合研判是否可以安排其参加考试。

(四)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或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对象,应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得参加考试。

(五)“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云南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六)未出具满足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七)若考生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不准予参加考试,一律由考点派送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四、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应试人员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五、对考试中出现身体健康状况异常的应试人员,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试人员,由考点防疫医疗工作组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不得继续考试,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六、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在出院观察期,考试当天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考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七、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进入考点内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外,考试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在进入考室前须做好手部消毒,并佩戴一次性手套,严禁无防护触碰鼠标、键盘。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涉嫌构成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考区司法局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广大应试人员在参考期间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考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营造良好考试秩序和考试氛围。

九、应试人员于10月8日至10月16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网页刊载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的,视为应试人员本人知悉告知疫情防控事项,承诺参考时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十、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或本地疫情防控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考区所在地的州(市)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州(市)司法局防疫公告执行,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本地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和短信接收等通讯畅通。

临沧市司法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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