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条件是什么?去哪里申请?
答: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一名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持有居住证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
二、问:哪些材料可以反映居住满一年以上?
答:居住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连续缴存证明,房产证、购房(租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结婚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临沧市户籍证明等能真实反映长期居住的相关材料。
三、问: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无法有效提供相关长期居住证明怎么办?
答:可由村(居)委会核实后出具长期居住证明,村(居委会对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甄别核实。
四、问:临沧市低保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762元/人•月。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6072元/人•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109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执行99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五、认定通过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谁来照料护理?
答:由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问:如何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答: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后,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调查事项,由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
七、问:办结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的时限是多久?
答: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办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以及有需要户籍地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八、问:如何落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动态管理?
答: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动态复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后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核查情况报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或帮助落实低保等其他救助政策。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复核事项,由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在居住地获得救助的对象,若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主动报备。经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查实,确已离开居住地生活达1年以上的,可停止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