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按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级指导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实际情况,经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临沧调查队进行科学测算,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和常务会议审定执行。
三、执行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762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6072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109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执行99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1340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级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