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05 10:38 信息来源: 临沧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

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通知》《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为城乡社区(村委会)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二、规范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与选址要求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加大建设力度,到2026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选址要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位置,要求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并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新建小区配建设施应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不宜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走道,出入口应安全便利。

(二)建设方式与主体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方式可采用新建、改建、扩建、配建、购置、调整等方式,可单独建设,也可以与敬老院等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整合。鼓励县(区)以小区配建和闲置资源改造为主、适量新建的方式有效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三)建设规模

1.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并设置满足开展相应服务项目的场地或功能间,其中: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照护需要,配有办公室、休息室、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室、日间照料室等服务用房,服务项目以日间照料为主,兼顾老年助餐、居家上门等其他养老服务,建筑应悬挂明显标识牌,名称为“xx县(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xx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处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云民发﹝2021﹞55号)和《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云民发﹝2021﹞84号)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四同步”工作。

3.已建成或建成已投入使用,为社区(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事项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畴管理。

三、规范登记备案管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运营模式,实施分类登记和备案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引入第三方运营,设立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在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2.设立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应在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二)备案管理

1.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实际开展服务活动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参照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给予办理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告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及现行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村)自主运营(未引入第三方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报县(区)民政部门备份,县(区)民政部门应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实施备案管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协助代管活动及项目资金。

四、规范运营管理

(一)服务方式和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促进、托养管理、居家养老上门等养老服务,服务项目和内容可结合老年人实际需要做充实调整。日间照料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洁、助浴、助行、助餐等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包括阅览、绘画、书法、上网、棋牌、健身等助娱内容,并根据老年人需要组织专业人员给予适当指导帮助,也可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健康促进服务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基础护理、保健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健康评估、健康信息管理、看病陪护等助医服务;心理慰藉服务包括由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沟通交流、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托养管理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临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或短期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包括为行动不便或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清洁卫生、心理支持、保健康复、探访关爱、文化娱乐等上门服务。其他服务项目可根据机构服务能力,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聊、助乐、助安、助学“十助”服务以及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社会参与等服务。

(二)运营方式和主体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可分为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营等方式,服务设施可由乡镇、社区(村)自主运营或以招投标、委托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机构应根据相应运营管理方式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若运营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产权单位应依法对资产的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对外使用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评估,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运营管理遵循“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连锁化经营”原则,积极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机构运营的质量和效益,着力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保障。运营主体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人员,提供的场所及用品要保障服务对象安全,提供的养老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等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建立健全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开展餐饮服务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应取得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2.加强收费管理。公建民营、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主要以公益性服务或微利经营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由经营者自主合理定价,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社区(村)自行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应符合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收益部分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得向老年人违规兜售保健品,不得在服务场所内设置宗教场地或组织开展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向老年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加强服务档案管理。建立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机制,掌握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服务需求等,认真记录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相关信息,形成台账资料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部门或评估机构查阅使用。

五、加强等级评定管理

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完成登记或备案、运营期满1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资质、建筑和场地、设施和设备、服务人员、制度建设、服务项目及实施成效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级、2A级、3A级三个档次。未按要求登记或备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等级评定、不得享受相关运营补助政策。

(一)评定程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由登记或备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后,自愿向所备案的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提供申请材料申请等级评定,经乡镇(街道)初审,民政部门成立评定组,通过实地查看、资料查阅等方式,提出评审意见,民政部门审核后最终确定评定等级。A-2A级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按评定要求审核批准,3A级报市民政局复核批准。

(二)评定相关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相应等级资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被取消等级资质的,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级。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已评定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督促检查,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的等级。

六、资金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资金从中央、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补助标准如下:

(一)建设补助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申请补助资金,争取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原则上新建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予以补助,改建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予以补助。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二)运营补贴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根据《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民规﹝2019﹞7号)规定执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开展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运营补贴,评定为A级的每年补贴2万元,2A级的每年补贴2.5万元,3A级的每年补贴3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各县(区)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补助资金须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施提升改造、设备采购、聘用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等方面。各级各部门均不得违规截留、挪用资金或改变资金使用方向。

七、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防止项目建成后闲置、挪作他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生。要切实发挥设施功效,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完成登记或备案,规范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参与开展等级评定等工作。




附件:1.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3.临沧市年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目录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范本)


附件【附件3 年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目录.docx
附件【附件2 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1 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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