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经营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以及《云南省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工信产业〔2022〕333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以及包装等进行整体优化的创新活动。
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应当持续稳定运营2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查、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附件3),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和主要评价指标(附件1),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遴选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报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现场抽查。
(四)根据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情况进行综合研究,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形成公示企业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授予牌匾。
第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1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建立健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经营主体。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指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提升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统筹用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发展,提升云南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鼓励州(市)给予支持,引导和推动本地区企业加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和建设。州(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有效期为4年,到期后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4年。复核条件参照认定条件执行。
(二)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并将复核材料和评价意见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自公布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云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实施方案》(云工信产业〔2016〕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