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评审对象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在公示期限内(2024年7月25日-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
二、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申报人员对自身的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通过联系电话进行反映,并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联系电话:0883-2124315。
附件:二〇二四年度资格审议、评审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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