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 “兴滇英才支持计 划 ”创业人才专项 ( 以下简称“创业人才专项”) 管理和服务 工作,根据《 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云 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党人才〔 2022〕 1 号 )《关于印发<创业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创业人才专项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人才专项培养支持期按照有关规定或项目 建设周期执行 ,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 , 州 ( 市 ) 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 ( 市 、区 )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协 同推进实施。
第三条 申报创业人才专项需满足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包括人才头衔申报和项目申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管理机制。
(一) 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牵头组织创业人才专项申报评审工作,做好政策宣讲,每 年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工作要点,确定当年各州 ( 市) 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创业人才数量,指导州 ( 市) 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2.制定人才评选及项目支持评审方案,组织开展创业人才资 格审查和专项年度评审工作, 形成评审结果和意见。
3.根据评审结果牵头组织开展拟入选人才及项目核查鉴定 工作,综合专家评审及核查鉴定情况,研究确定拟入选人才和项 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反馈意见,对拟入 选人才和项目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后, 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5.牵头组织开展创业人才专项入选人才和项目中期考核和 终期考核, 以及人才后期管理服务工作。
(二) 各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工作要点以及当年各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创业人才数量任务,组织好本地 区创业人才申报推荐工作, 做好本地区政策宣讲, 指导县(市 、 区) 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好申报推荐工作。
2.对本地区创业人才专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和证 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材料齐 全的人选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家评审拟推荐人才和项目的 核查鉴定工作。
4.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拟入选人才和项目公告工作,并 将本地区公告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5.配合组织开展本地区创业人才专项入选人才和项目中期 考核和终期考核, 以及本地区人才后期管理服务工作。
(三) 各县(市、区) 行业主管部门
1.按照各州 (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组织做 好本地区本行业创业人才申报推荐和政策宣讲工作,指导用人单 位开展好申报推荐工作。
2.对本地区本行业创业人才专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申报材 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
3.协助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专家评审拟推荐人才和项目的鉴 定核查工作。
4.协助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拟入选人才和项目公告工作。
5.协助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创业人才专项入选人才和项目中 期考核和终期考核,以及本地区本行业人才后期管理服务工作。
(四) 用人单位
1.按照创业人才专项申报要求, 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条 件、 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与入选人才签订工作协议 、承诺书、项目任务书等,做好 人才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3.做好入选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
4.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做好核查鉴定、公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政策宣介。通过组织开展专场人才政策宣介会, 以及充分利用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人才相关 政策宣介, 为开展创业人才专项申报打好基础。
第六条 宣传动员。每年全省申报通知下发后,通过媒体宣 传、广泛通知 、政策解读、申报答疑等方式组织开展好创业人才 专项申报的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条 申报推荐。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进行网 上申报,由人才本人向所在企业申请,企业审核后报县( 市、区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 由县 ( 市、区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 及推荐意见 。相关材料齐全后在系统上提交到州 ( 市) 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由州 (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传 州(市)审核及推荐意见。
第八条 审查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对州 ( 市) 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 报人提交专家评审。研究制定评审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评审会 议, 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结果。
第九条 核查鉴定。在专家评审结果基础上,对专家建议人 选和项目组织开展核查鉴定工作,形成核查鉴定意见。综合专家 评审意见和核查鉴定意见等,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公告审定。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可进 行公告的人员和项目后 , 由各州 ( 市) 组织开展公告工作,并出 具有关鉴定报告。公告方式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要求进行。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第十一条 人才初次申报时可同时申报项目。已入选人才申 报项目未获得支持,可在培养期内继续进行申报。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组织入选人才及时与企业签订工作 协议, 以及连续、有效在云南省经营的承诺书等,若人才领衔 项目获得立项支持的,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 任务和业绩成果等内容。相关材料于发文公布名单后 30 个工作 日内经州 (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 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人才考核按培养期分为中期和终期 考核,项目考核按项目建设年限在 3 年内的进行终期考核,超 过 3 年的进行中期和终期考核。由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明确各年度需进行中期和终期考核的 人才和项目,会同各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对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资金绩效评
价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有关要求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帮助入选人才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和待遇 。组织入选人才开展省情研修 、学习培训等活动 ,帮助 人才提升各方面综合能力 。关心 、关爱人才 ,积极为人才及所 在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好人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识才爱 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退出管理。有出现《创业人才专项实施细则( 试 行 )》文件中规定的退出情形的, 由用人单位于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州 (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 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要 求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 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