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 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加快推进林木采伐 APP、在线申请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资综函〔2021〕53 号)要求,结合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林木采伐事项申办流程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等规定和要求,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全面推行“ 一窗受理”、“ 一次性告知”、“ 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构建集申请、受理、查询和发证等事项于一体的采伐管理政务服务体系,并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公开公布采伐申请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明细、服务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便于申请人查询了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具备条件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并将采伐行政许可事项、采伐管理软件系统平台接入乡镇承担林业草原工作职能的机构。不具备条件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未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要充分利用乡镇便民服务机构,积极为林农采伐申请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二、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平台,探索试行集体(个人)使用手机APP(可到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网页上下载)系统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方便林权人申请采伐,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加快林木采伐审批数据和森林资源管理 “一张图”信息的互联互通,推进采伐审批“ 落地上图”,满足审批快捷高效、监管实时有效的管理要求。
三、实行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
在符合林木采伐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林地上的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 15立方米(含)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个人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含小班)、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株数及更新措施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要求和伐后更新规定、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参见附件2 、3)。原则上,在同一个采伐限额周期或者抚育间隔期内,同一个小班可以实行一次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中,涉及国有林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沟通衔接。
四、完善林农生产生活自用材管理
林农个人生产生活自用(修建住房、畜舍、粮仓、蔬菜大棚)需要采伐其个人所有的林木,蓄积在8立方米(含)以下时不受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限制,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除外。申请采伐林木要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树种、蓄积、株数等内容,符合采伐条件和要求的,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设计、随时审批并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采伐可以使用“其他采伐”限额类型,相应森林类别、起源和龄组所对应的采伐类型限额, 以及其他采伐限额。同时,根据实际林农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更新造林或补植补造还林,并达到造林技术规程、森林经营密度等规定的标准。
五、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
按照“ 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 同步办理以下几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事项。 临时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由同一行政机关批准的,“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在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出具采伐许可手续并存档备查。不同行政机关批准的,“ 同时上报、分别办理”,在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后符合条件的直接申请办理采伐许可手续。二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设计)、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且具备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相关要素,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等工作,充分考虑并做好其与林木采伐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衔接。三是非林业系统单位、集体(个人)林涉及灾害木、影响公共安全的树木清理等特殊情形采伐,需要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要求, “一次受理、一并办理”,相关鉴定工作与调查设计应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批准。
六、保障措施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积极主动服务林权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一)加大公示公开力度。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建立和完善集体(个人)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并及时将集 体(个人)林采伐审批等情况公示公开,保障林权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 2021年10月1日开始,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每月将集体(个人)林采伐限额数量、使用分配、 申请审批、采伐监管等情况以及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公示公开。
(二)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申请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调查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要组织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调查设计单位、森林经营者等)的约束和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存在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规避监管规定故意拆分采伐面积(蓄积)等情形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基础上,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三)保障林农合法权益。根据本地实际,以及林分成熟、 申请先后等情况,按照普惠原则,充分保障林农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小额采伐限额使用比重要显著提高。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发生人为拆分采伐面积或采伐蓄积、逃避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等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提高调查设计质量,具备条件的,应当积极尝试探索政府购买个人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服务,在乡镇政府或乡镇便民服务机构的配合下,切实做好林权人的采伐政策和技术服务,并规范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四)全面加强监管。 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落实伐后更新验收等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 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毁林开垦、非法侵 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支持和鼓励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滥伐盗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林长制制度体系,不断强化县级政府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管理,逐级签订责任书, 明确各级单位(部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具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 以及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细化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集体(个人)森林资源的权责关系,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社区)要依法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木等行为,形成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合力。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 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政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公开发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知悉。
附件:1.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
2.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及承诺书(参考样本)
3. 申请采伐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书(参考样本)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
(试行)
为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提高采伐审批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1.权属条件:个人。
2.起源条件 :人工林,指由人工直播(条播或穴播)、植苗、分殖或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灌木林。(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
3.林种条件:用材林。
4.数量条件: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含)。
二、办理程序
符合适用条件的采伐申请,林农个人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 承担相应责任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 式审批。即: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要件齐全、符合采伐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情形的, 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林农个人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含小班)、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
2.林农个人持采伐申请及承诺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含林权证书、林权证明等材料)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对采伐地点、 林种、面积、蓄积、株数等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确认,并在法定时限内或者当地政府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压缩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确需进行现地勘察等情况的,应一次性告知林农个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采伐申请及承诺书”和“告知书”都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一并存档保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要告知林农个人,并说明充足理由。
三、权责规定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便民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相关单位(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林农个人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时,林农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1.林农个人依法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以及“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等要求赋予的合法权利等。林农个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遵守达到规定采伐蓄积量(株数)时必须停止林木采伐、及时更新造林等规定,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验收等工作。
2.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 以及政务公开、“放管服”改 革、“最多跑一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要求,并认真履行相关监管职能。依法享有监管申请人依法依规开展林木采伐经营活动、及时更新造林等权利。同时,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等工作。
3.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乡镇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任务分工,指导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做好采伐监管、伐后更新验收等工作,指导或者委托具备调查设计资质或者调查设计能力的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开展必要的调查设计。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具体事宜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抽检等方式进行监管,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比例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有关要求执行。乡镇便民服务机构内外业检查有关要求由州(市)、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商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2
××县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申请及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3
申请采伐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书
(参考样本)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增 减本《告知书》中列明的具体条款,以及办结时限等有关事项, 确保林农个人可以准确、清晰、完整地理解有关内容)
XX林业和草原局就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小额人工商品林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项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 五十七、五十八条。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15 立方米(含)的适用。
二、办理条件
1. 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林农个人且权属清楚、无争议,并提供相关法定申请要件。
2.采伐的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株数等信息真实准确, 并符合省内有关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
3.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4.有上年度采伐后已完成更新造林的证明材料(皆伐类)。
5.林农个人没有因为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违反采伐信用监管规定而受到约束等情形。
6.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等情形。
三、采伐设计要求
(此处各地根据采伐政策和技术要求列明详细条款)
(一)主伐
1.林龄要求。必须达到成熟林或过熟林。
2.面积要求。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区划要求执行。
3.技术要求。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主伐设计”执行。
(二)抚育采伐
1.林龄要求。幼龄林、中龄林。
2.技术要求: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 执 行。
(三)其他采伐
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其他采伐设计”执行。
(除上述3种采伐类型外, 国家和省里制定出台的关于林木 采伐管理的其他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告知书》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应予公开公示并向采伐申请人作出清晰完整的说明)
四、采伐以及伐后更新要求
林农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遵守达到规定采伐蓄积量(株数)时必须停止林木采伐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更新造林(皆伐类)。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同时,要按照适地适树以及符合林种要求等原则合理选择更新树种,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种。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列明更新造林具体要求)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采伐林木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含林权证书、林权证明 等材料)。
2.采伐申请及承诺书(附“告知书”)。
六、服务流程
1.林农个人阅读、受理机构解释“告知书”,林农个人填写 “采伐申请及承诺书”(附“告知书”)。
2.林农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依法受理采伐申请、审查相关材 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请特别注意本部分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若您作出虚假承诺,本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您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2.由于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果已经实施采伐,您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追究您的违法责任。
3.您将被本机关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且逐步会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