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 | 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 | 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 (四)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3 | 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4 | 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5 |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每株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每株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6 |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新修建(构)筑物、建设旅游项目、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新修建(构)筑物; (三)建设旅游项目; (四)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茶叶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7 |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