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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9 14:44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临林发〔202470



各县、自治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局各有关科室、各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行为,指导本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行使《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自202447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48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

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

(四)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每株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每株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新修建(构)筑物、建设旅游项目、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新修建(构)筑物;

三)建设旅游项目;

(四)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茶叶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7

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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