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fgw/2025-00001
发布机构: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1-02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的核准批复

永德县、云县、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们所报的《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核准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请示》(永发改请〔2024〕144号)、《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核准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请示》(云县发改发〔2024〕91号)、《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核准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的请示》(凤发改发〔2024〕10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解决列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3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23〕322号)项目清单中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送出并网需要,取得云南电网公司接入系统方案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发展方向,同意给予该项目核准建设,项目代码2412-530900-04-01-756790。

二、项目建设地点

临沧市永德县乌木龙乡、云县幸福镇、凤庆县雪山镇。

三、项目业主

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从永德县乌木龙乡35kV乌木龙光伏开关站,新建2回35kV架空送电线路接入凤庆县雪山镇光伏220kV升压站,线路全长28.7km(其中永德县境内4.3km,云县境内18.5km,凤庆县境内5.9km)。导线截面为240mm²一种规格,系统通讯随新建线路同步架设两根24芯OPGW光缆。全线采用铁塔76基,其中直线34基,耐张塔42基。

路径走向:新建35kV线路从35kV乌木龙光伏开关站出线后,线路自西北往东方向走线,经大椿树东侧,黄竹林南侧;线路进入云县管辖,经大平田,线路自西南往东北方向走向,经邦别村,背阴寨,丫口田东侧,三家村西北侧;线路进入至凤庆县的大平掌东南侧,线路自南向北方向走线,经灰窑西侧,线路跨越永顺河,接入雪山镇光伏220kV升压站。

施工总工期:6个月。即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工程动态总投资27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六、本工程接入系统方案经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研究评审,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输变电设备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项目业主要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土地、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项目支持性文件,项目严禁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须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建设条件后才能开工建设。

七、已取得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工程路径走向的批复》(永政复〔2024〕408号)

(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路径的批复》(云县政复〔2024〕124号)

(三)《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千伏送出线路的批复》(凤政复〔2024〕138号)

(四)《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沧永德县乌木龙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意见》(云电规划〔2024〕530号)

八、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要求,严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

九、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十、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向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永德县、云县、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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