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说明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进入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采购类项目,采购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署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进入当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尚未建设部署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就近就便进入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无偿提供交易场地服务,不承担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职责。
(四)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产权的,鼓励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五)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CA互认”。
(六)特殊项目需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业主申请,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及监督职责,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场交易。
相关文档: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