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加快完善法治建设 防范信用机制滥用

发布日期: 2019-08-19 10:0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举行8月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政研室副主任、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会上介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近期进展,明确大幅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并就防范信用机制滥用、个税领域信用建设等方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

  征信服务收费标准降幅近50%

  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免费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幅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20元降低至10元。

  据孟玮介绍,农村商业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将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增补纳入优惠范围。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

  据孟玮介绍,本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近50%,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7.4亿元。

  该通知要求,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各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用户,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自行提供其信用报告。

  防范信用机制滥用

  “三个防止”四个“更加注重”

  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到,有人担心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该如何把握好信用工具的边界?

  “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发现的此类问题,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孟玮回应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这就要求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孟玮说,此外,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过程中做到四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宣传解读,对信用建设的概念范畴和具体措施进行精准解读,形成广泛社会共识,防止误解误读。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加快完善信用法治建设,为信用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更加注重凝聚共识,在理论上加强探索,发动各方力量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在实践上依靠群众,出台政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最大共识。更加注重工作引导,加强对基层实践的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及时进行纠正。

  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坚持三项原则

  近期,国家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通知》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方面,明确要求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为唯一标识,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并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将对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在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方面,明确要强化信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孟玮表示,国家发改委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业务协同原则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纳税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目前,国家发改委正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成熟后将及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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