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房金管规〔2024〕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临沧市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到公积金中心就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一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申请账户设立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分为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或按年缴存三种方式,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任选其一;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可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5%至12%区间内自主选择;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缴存基数由本人按照个人收入自行核定,作为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收入测算依据,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无故停缴。灵活就业缴存人开户满3个月,仍未进行首次缴存的,其账户自动封存;按月缴存的,连续欠缴3个月,经公积金中心催缴无效后封存其个人账户;继续缴存的,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第九条 在本市辖区内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管理,《协议》自动终止。职工离职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自愿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沿用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个人原因,在临沧市辖区外开户缴存的,应当申请封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进行封存,自愿退出缴存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行退出不得继续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参照《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三)无自住住房且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四)政策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在正常缴存期间,自愿退出缴存机制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出境定居的;(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符合销户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规定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等手段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对违规提取获得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同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查处或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临沧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本市购建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按《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结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不能停缴、断缴,且贷款存续期间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同时,不得申请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三)借款人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四)贷款连续 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不还的;(五)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物的;(六)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七)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一)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二)解除合同或依法处理抵押物,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三)将借款人记入公积金系统失信名单,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四)限制借款人自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五)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查处或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应当接受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缴存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