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4〕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产品安全工作部署,以更大力度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不发生重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2024年全市农产品省级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实施产地环境净化,夯实农田基础
严格按照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要求,在安全利用类耕地上落实以农艺调控类措施为主,结合土壤调理、生物修复、综合施策等技术措施开展耕地安全利用;在严格管控类耕地上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措施,严格风险管控。各县(区)要科学布设采样点位,持续开展农产品协同监测,完成年度农产品协同监测采样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综合治理
(一)深化豇豆农药残留攻坚治理。严格执行“新”豇豆种植要求,落实好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工作整改措施,在耿马自治县、永德县、双江自治县、沧源自治县各建设1个豇豆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点。加密胶体金技术快速检测,完成不少于37500参数项次(以豇豆检测为重点,兼顾其他品种),市、县(区)豇豆监督抽查不少于390批次,其中市级豇豆监督抽查不少于160批次,各县(区)豇豆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加强豇豆收购点监管,认真做好上市速测把关和收取、保存、再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广应用快速检测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数据归集APP,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巩固“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成效。对纳入三年行动治理的17个重点品种,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精准治理水平,构建重点品种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肉类产品全链条监督管理。以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大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扎实开展规范化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严把产地、屠宰检疫关,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抽检监测,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肉”、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农资打假,大力整治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
结合“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认真开展农资市场巡查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无证经营和乡村游商游医、农资“忽悠团”等。持续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把农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加强科学使用农兽药宣传培训,普及识假辨假知识。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严查严打违法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健全完善药品采购、仓储、领取使用、作物用药区域、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标识及生产档案,压紧压实农药经营、使用者主体责任。强化协作联动,形成攻坚合力,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从生产源头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
(一)加快高质量标准发展。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建标、缺标补标、低标提标”的原则,加强标准研究制定,建立健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标准体系。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基地建设,因地制宜集成一批特色鲜明、先进适用、操作性强的标准综合体。(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产品高质量发展。立足临沧高原特色农业产业优势,加快推进地标产品认证,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认证,切实增强优质产品供给。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对脱贫地区按规定减免绿色食品认证费用优惠政策,确保全市新增绿色有机面积55万亩以上,产品60个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监管措施落细落实
(一)强化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专项监测。在基地监管环节,全市完成农产品定量检测4032批次,运用胶体金技术开展快速检测不少于37500参数项次,完成省级监督抽查878批次,完成省级专项监测204批次,各县(区)年度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不低于2%,并100%跟进处置。在市场监管环节,完成食用农产品市抽3275批次,完成食用农产品县抽2240批次,完成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448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率达到全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平均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广应用承诺达标合格证APP,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开具、收取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积极组织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合作社、基地和没有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类产品供应商必须100%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应开不开、虚假开具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落实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以生产端规范开具和市场端收取查验相向发力,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效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农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加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推进规模化生产主体上线运行国家平台,鼓励其他生产主体自觉纳入追溯管理。全面落实追溯“四挂钩”制度,探索运用现代化手段,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运用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实现电子化记录生产过程信息,智能化分析预警不规范行为,实现由传统“人盯人”监管向线上智慧监管转变。(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基层监管能力。督促指导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强化日常监管,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巡查检查全覆盖,健全完善巡查和整改台账。对县级监管检测人员、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等开展大培训,熟悉掌握当地生产主体用药、药残检测参数等情况,加快普及应用胶体金等速测新技术。(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在品牌打造、产业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完善当地优质农产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机制,常态化宣传推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优质农产品。(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农安科普宣传。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周、日活动,分对象分层次开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农兽药标准、禁限用药物等宣贯培训,广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全面提升公众消费信心。(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办案力度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深入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有效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水平。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豇豆、香蕉、柑橘、鸡肉、鸡蛋、鲤鱼等重点品种抽检比例,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力度。对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物以及水胺硫磷、氧乐果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农药的情形,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充分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入场销售者“一户一档”,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协议,对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并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环节抽检监测
以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农贸批发市场、社区便利超市为重点区域,以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以及历年我市食用农产品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品种、项目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对象,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环节抽检监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
做好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负面舆情。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机制,公布市、县、乡、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牢食品安全底线思维,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全力推动,严格评议考核。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力有序开展。